新劳动法请事假规定(劳动法对请事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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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请假规定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在企业或公司里上班,有时会因生病请病假或者因个人原因需要请事假。每个单位对请事假的规定都不尽相同,那么《劳动法》关于请事假的规定有哪些?

一、《劳动法》关于请事假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中没有具体关于请事假的规定,一般事假的规定有以下内容:

1、任何请事假的员工在本月将没有全勤奖金;

2、经公司批准员工可以休不带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过十个工作日;超过5天的事假必须提前一周提出;

3、如果员工事假超过公司规定最大期限以至于影响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将视其自动离职;

4、薪金扣除公式为(基本工资 补贴)÷21.75×事假天数。

二、其他假期的有关规定

1、法定节假日

依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则,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每年带薪请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则:员工总数超越1年及少于10年,有5天年假;超越10年及少于20年的,年假为10天;已满三年,年假15天。

3、病假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等有关规则,请假生病或受伤的工人病假假期依据我的实践工作经历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践工作年限为十年或以下,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不少于五年的期限为三个月。

实践工作年龄超越十年,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六个月;五年至十年为九个月;十年至十五年为十二个月;连续十五年至二十年;连续二十四个月。

4、婚丧

《劳动法》未对婚姻、殡葬人员作出详细规则。

职工自己结婚或近亲属的工人(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请假能够依据详细状况,指导的行政审批,给丧假一至三天;他们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工作场所;在现场立刻家庭成员当员工需求我死在葬礼效劳,能够依据间隔,放弃错误的;在假期丧假和间隔,工人们在双方支付;晚结婚,婚姻是延长至15天。

北京婚姻条例:

目前,北京休假时间为10天,取消晚婚假。

5、女职工产假

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有权享用产假,休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胎,每生一胎以上,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医疗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期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的流产,给予15天至产假的30天;怀孕超越4个月的流产,给予一个42天的产假。

北京产假:128天至7个月。

北京市女职工产假制度作出灵敏的调整,依据新的规则:产假98天,除国度规则的女职工,可享用30天产假的奖励;同时,女职工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同意,能够添加1到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长达7个月。

6、其他请假

工作人员因个人或家庭缘由请假可请假,请假无薪休假,以天数或小时休假为计算单位。请离任员工每天的工资扣除规范是:月根本工资/ 20.92天;员工请假小时工资扣除规范是:月根本工资/ 20.92天/小时。

综上所述小编主要为您介绍了请假的主要类型以及法律法规中关于请假的期限等问题。《劳动法》关于请事假的规定并未对关于请假的期限等问题做出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在一些规章条例里,公司的规章制度里也会包含请假的相关制度。

《劳动合同法》对事假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 中没有对事假做具体规定。 1、 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 国庆节 (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清明节 、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2、带薪 年休假 《 劳动法 》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 收入。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 病假 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 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八条规定,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3、病 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 劳动保险条例 》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 病假工资 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4、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工会、青年团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事 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 探亲假 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6、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 探亲假待遇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 丧假 、 女职工产假 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7、 婚假 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 结婚 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 晚婚 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8、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9、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 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 产假 ,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 生育保险 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 旷工 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10、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11、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综上所述,关于《 劳动合同法 》 对事假的规定 ,我们要清楚,在进行请假的时候,不同的假期的长短是不一样的,对于 年假 来说,我们的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是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另外,如果是法定节假日来说,一般是按照当年的政策进行放假。

劳动法请假制度规定是什么

关于请事假,我国的劳动法在这一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给了用人单位极大的自主权。每个用人单位都需要建立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作出关于请事假的相关规定,如请假次数、请假工资如何清算等,但该规章制度不得违法其他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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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假规定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中没有具体关于请事假的规定,一般事假的规定有以下内容:

1、任何请事假的员工在本月将没有全勤奖金;

2、经公司批准员工可以休不带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过十个工作日;超过5天的事假必须提前一周提出;

3、如果员工事假超过公司规定最大期限以至于影响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将视其自动离职;

4、薪金扣除公式为(基本工资 补贴)÷21.75×事假天数。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上述文章内容就是对新劳动法请事假规定和劳动法对请事假的规定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有其他更多疑问请关注华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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