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会不会被辞退
【法律分析】:劳务派遣不可以随时被辞退,但是有以下情况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等。可以很明确的看到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事业单位应当和劳务派遣工的公司协商,将其调离该单位而没有权利辞退派遣工。如果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与事业单位签劳务派遣的合同好不好?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劳务派遣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签的这个合同也是单位的职工,只不过跟事业单位里面的正式职工相比,待遇可能有点差距。待遇之类的,自然就是入职之前怎么谈的,之后就怎么给与正式职工相比,肯定是会稍微差一点吧。
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相对是给了大家更多的选择的,降低了进入事业单位的难度。因为很多好的事业单位本身的正式员工名额是非常有限的,不是说这期这个所以单位他不需要那么多的员工,而是说这个事业单位的上级在预算编制上面没有给他们那么多名额,这个单位可能100个人能把活干的不错,但是这个事业单位的上级只给了他60个编制的名额,也就是说只能有60个人是正式职工,剩下的那一部分基本就是劳务派遣了。
这种情况下签了这些所有单位相对也是比较稳定的,因为事业单位里面有正式职工,他也有劳务派遣啊,又不是自己一个人担心什么。更何况这个活就是因为正式职工自己干不完,才请了一些外聘的劳务派遣的人员,工资待遇上自然都已经谈好了,去之前怎么商量的,那之后就是怎么给的,但是完全可以相信一个正经的事业单位,他们本身有的这个资金实力,因为他们是不以赚钱为目的的,是政府预算型的单位。
而且这些事业单位是非常注重自己的名声的,如果说某一个地方的事业单位传出拖欠员工工资,那这个事业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肯定也跑不了这个责任。可能会有一部分工资不能特别准时的发放,但是基本工资之类的每个月基本都会正常发放,毕竟它就事业单位。在疫情的冲击之下,很多企业工作都不太稳定的时候,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也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好吗?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员工,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进入单位工作,实际上签订合同是与第三方劳务公司进行签订,并派遣到单位进行上班。
至于劳务派遣好不好,还得结合个人情况。如果有更好的选择和机会,可以选择报考编制岗位。如果暂时没有考试机会或做好准备,提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环境中进行学习了解,并进行备考也是不错的选择。
另外部分事业单位在人事招聘中,有可能会对在岗非编制人员进行选拔,也是个上岸的机会。
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是啥?有编制吗?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没有编制。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其工种: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
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第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最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
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规定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3、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4、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其标准为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岗位值得去吗?
不值得,劳务派遣的事业单位不是正式工,作为编外工作,很没有保障。
1、关于劳务派遣岗位的收入和正式员工的收入问题
目前,很多事业单位派遣人员的薪资水平和正式员工的薪资水平基本一样。关于薪资的问题也需要自己去和单位详细沟通,并不是所有的单位的派遣员工薪资水平就很低哦。
2、关于劳务派遣岗位的福利问题
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都会按时缴纳,至于缴纳的基数也是和单位事先沟通好。其他的福利有可能比不上正式员工,每个单位的制度都不一样,也需要求职者事先了解清楚。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岗位值不值得去是每个人的选择,但是,不管是劳务派遣员工还是小公司的职员都需要努力工作才能往更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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