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电话
成都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28-12329。
成都市从1992年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02年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2004年8月成立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主任为胡旭光。12月底,机构调整工作基本完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局级事业单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在邛崃、蒲江、金堂、大邑、新津、郫县、崇州、龙泉驿、彭州、都江堰、新都、青白江、温江、双流十四个区(市)、县设立了垂直管理办事机构。各区(市)、县管理部的主要职责由基本职责和授权职责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职责:
履行职责范围:本区(市)、县所属行政区域
1、归集支取管理
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受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
受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转移、封存、托管等申请;
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
受理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交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
2、委托贷款管理
受理及初审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项目的申请;
受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申请;
负责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回收、催收等贷后管理。
3、会计核算管理
核算本部门管理费用;
核算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和职工个人明细账;
核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明细账;
办理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的账务核对;
为职工提供账户查询。
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委托业务手续。
4、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使用管理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本息回收;
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利息支付;
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业务档案管理
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档案;
管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档案及贷款合作项目档案。
管理会计档案。
二、授权职责
中心法人授权各管理部负责人,在履行基本职责的前提下,依据本协议在所属地区行使下列管理权限:
1、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
2、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转移、封存、托管等申请;
3、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交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4、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
5、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申请;
6、审批办理本区域内的跨行资金(200万元以内)转账手续。
成都住房公积金咨询热线
电话查询: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成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28-96319、12329同时可咨询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成都市住房公积金办公查询: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28-86279513服务热线:96319、12329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028-86279276627999住房公积金个人委贷业务:028-86279181邮编:610015成都市住房公积金参保单位或个人可持公积金卡(公积金龙卡)到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查询公积金账户信息。短信查询:号码1:12329服务内容:公共信息服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通知等。个性化服务包括账户变更通知、业务处理进度和结果通知等。收费标准:免费12329短信是面向公众的非紧急公益服务短信,专门用于住房公积金工作和服务,不向公众收取信息费。号码二:10635000036使用提醒:输入本人公积金联名卡号或客户号加个人公积金查询密码(格式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号或个人客户号、公积金查询密码)发送至10635000036。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详情
电话:028-86279513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房地产大厦3-4层
扩展资料: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在邛崃、蒲江、金堂、大邑、新津、郫县、崇州、龙泉驿、彭州、都江堰、新都、青白江、温江、双流十四个区(市)、县设立了垂直管理办事机构。各区(市)、县管理部的主要职责由基本职责和授权职责两部分组成。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都公积金中心在哪里
法律分析:成都市的公积金中心在城中服务大厅(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产交易大厦3、4楼)
成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城中服务大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交易大厦3、4楼电话:028一8627927城南服务大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孵化园8号楼德商国际成都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查询成都公积金查询中心。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现的,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便提取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依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只有当职工需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离休、退休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出境定居的;或需提取同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职工需要提取公积金时,单位需要予以核实,并且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拿到提取证明后才可向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满足条件被准予提取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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