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医院管理专业就业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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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中政府的五个管理是什么

一是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解决城市大医院挂号难、住院难、手术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不足、资源闲置的问题。二是全面落实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三是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现医疗服务收入对公立医院的合理补偿。四是深化编制、人事、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解决工资总量偏低、结构固化的问题,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五是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公立医院和院长开展绩效考核,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政府办医目标。

法律依据: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共同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为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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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有哪些主要内容

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扩展资料: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2、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3、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院行政管理具体是做什么的。

根据医院事业单位性质的不同,决定医院人员录用的不同,根据拨款性质事业单位分三种:全额拨款、部分拨款、自收自支。前两种的一般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统一参加本地区的人事考试,后一种不需要,单位有自行考试权利。

医院行政管理是医院整体管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围绕医疗主线开展工作,并具有为其保驾护航、引领方向的关键作用。医院行政管理内容宽泛,涉及医疗、教育、科研、办公室、护理、人事以及财务等多部门多专业管理,行政管理人员工作因此具有了事务多、矛盾多、责任大等特点。医院行政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医院行政管理的水平,影响医院全局的发展,正因如此在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就要求医院行政管理人员要具备更强的职能服务能力,更高的服务意识,更积极的进取精神以及更勇敢的开拓精神。

医院管理学什么?

医院管理学是一门应用科学,也是一门边缘学科。它与医学科学、社会科学都有联系,但管理学基本上属于社会科学。 医院管理学是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研究医院管理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其目的是要提高医院工作效率和效果。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医院管理学为医院的管理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是卫生管理专业学生一门十分重要的专业课程。按照系统观点,医院管理是个系统,它是由若干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要素所构成的管理整体。这些要素是;人的管理、事(医疗)的管理、信息的管理、物和设备的管理、财的管理。由这些要素形成的若干专业管理。 组织、人员管理的任务是,研究医院体制、机构的合理结构,各自的职、权、责及其相互协调,人员的合理配设和合理的智力结构,人员积极性的调动,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素质的提高等问题的计划和组织工作。 对事的管理,主要是医疗业务的管理。按照医疗规律,通过计划、组织与控制,使医疗过程诸要素—一医疗人员、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疗物资和医疗信息得到合理的结合和流通,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经济效果。医疗业务的管理可分为医疗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医疗管理,从功能和部门划分,包括;病房管理,门诊、急诊管理,护理管理,医技管理,预防保健管理等。技术管理是指对医疗活动中的技术要素进行计划、组织和发展提高的管理。一般包括医疗技术标准化管理,医疗技术措施的管理,预防技术管理、新技术开发和技术建设的管理、科学研究的管理、技术训练和考核的管理等。质量管理是研究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进行计划、组织、控制以及评价的方法。 对物的管理包括设备管理和物资管理。这是为使医院医疗活动建立在良好的物质保障基础之上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和控制工作。对物的管理既有经济的方面,又有技术的方面。医院设备管理包括医疗设备管理、建筑设备管理和后勤设备管理。物资管理就是对医疗过程中需要的药品、器材、物品、燃料等的采购、储备、供应、使用等的管理。 经济和财务管理则是进行经济核算和成本核算,以较少的财力、物力,取得较大的医疗效果。它的任务是管好、用好资金,合理地组织收入和支出,保证医疗业务正常开展和发展的资金需要。 信息管理,是研究医院信息情报的特点、信息处理方法和情报资料工作的管理。包括医院统计、病案管理、资料管理等。 在医院管理系统中,各项专业管理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因此,既要研究各项专业管理之间的综合协调问题,又要研究它们各自的规律。在这些专业管理中,以医疗过程的管理,即医疗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为主体(作为目的),其他各项专业管理(作为手段)围绕着这个中心联系起来并为医疗过程服务,从而构成医院管理系统。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 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怦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O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医务管理主要职责是什么?

医务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日常医疗工作管理。根据医院的医疗工作要求,制订医疗工作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标准和检查评估办法,组织医疗环节质量检查。

组织和协调重大急重危病人的抢救、疑难病例讨论、院内对外会诊工作;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做好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工作;落实各项医疗指标及数据分析。

2、负责医疗安全管理。接待患者投诉、处理医疗纠纷,协助科室做好善后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3、负责医技科室管理。指导临床实验室,研究所进行质量监督;协助各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之间的沟通联系。

4、负责医师队伍管理。组织各级医师业务培训、技能操作和考核管理。

5、负责干部保健工作。拓展服务途径,提升服务水平。

6、负责社区医疗保健工作。加强卫生技术指导,提高社区医疗水平。

7、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根据要求,制定预案,优化流程,落实组织管理。

8、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医疗任务。

扩展资料:

医务科是联系和协调医院内、外业务工作的枢纽。其特点是工作量大、具体、面广、技术性强,因此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避免被动、忙乱。

1、抓好计划和总结工作。

2、抓好重危病人抢救及新技术开展。

3、抓好医疗质量,加强基本功训练。

4、督促与检查各项医疗制度、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制定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措施。

5、改进工作作风,做好接待工作。

医生的职业道德:

1、作为医生,应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接受患者红包、宴请,不向患者或家属借钱、借物;

5、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相互学习,团结协作;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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