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金定投101计划的案例分析
1、客户资料:刘先生, 35岁,便利小店经理投资计划:年投3万元,连续定投三年,共投入9万元
详细情况:刘先生从不做任何金融投资,对炒股炒金炒外汇毫无兴趣。刘先生第一次知道在保险平台上可以做全球资产配置时,兴趣也不大。不过当刘先生搞清楚这种投资为什么会有高额奖金赠送的原理时,表现的很有兴趣。他拿出9万元分三年投入,表示就当做贷款给保险公司了。
刘先生的预期目的:
1、按预期收益,通常在第8年左右,刘先生这个帐户里的活期资金就会有9万多了,早期投入的9万本金就可以随时支取回来了。
2、取完活期,剩下定期里还有10来万可以继续复利滚动。
3、这笔钱只是闲置资金,如果投资期间不取款,25年后,按比较保守的15%复利来计算,这笔钱将达到120万元 左右。钱不多,但足够在急用时满足下要求了。
2、客户资料:朱先生, 32岁,小企业主投资计划:年投5万元,连续定投三年,共投入15万元
详细情况:朱先生其实已经买了国内的投连险和一些短期银行的理财产品。他认真比较了三者的区别,发现全球基金组合投资实在要强很多。尤其是他第一次听到,长线资金应该用长线投资工具去管理时,忍不住选择年投5万,到法国安盛香港分公司开设了这样的一个投资帐户。
朱先生的预期目的:
1、按预期收益,通常在第8年左右,朱先生这个帐户里的活期资金就会有15万左右了,早期投入的15万本金就可以随时支取回来了。
2、取完活期,剩下定期里还有20来万可以继续复利滚动。
3、这笔钱只是闲置资金,如果投资期间不取款,25年后,按比较保守的15%复利来计算,这笔钱将达到200来万元。足够长大的女儿拿来做创业金或者做其他用途了。
4、女儿长大求学过程中,也可以随时在活期帐户资金里面支取生活费或者应急款来用。
3、客户资料:许小姐, 32岁,外贸公司中层职员投资计划:年投10万元,连续定投三年,共投入30万元
详细情况:许小姐手上有一笔闲钱,女儿也才刚刚一岁半。单一的国内市场最近又不景气,加上对通货膨胀有切深的体会。选择了全球基金组合投资,首年投资十万,连投三年,共30万。帐户的受益人就是爱女。
许小姐的预期目的:
1、按预期收益,通常在第8年左右,许小姐这个帐户里的活期资金就会有30多万了,早期投入的30万本金就可以随时支取回来了。
2、取完活期,剩下定期里还有几十万可以继续复利滚动。
3、这笔钱只是闲置资金,如果投资期间不取款,25年后,按比较保守的15%复利来计算,这笔钱将达到420多万 元。足够长大的女儿拿来做创业金或者做其他用途了。
4、女儿长大求学过程中,也可以随时在活期帐户资金里面支取生活费或者应急款来用。
4、客户资料:陈先生, 41岁,企业老板投资计划:年投100万元,连续定投三年,共投入300万元
详细情况:陈老板也很喜欢做风险投资。黄金白银股票期货,他都有开过帐户。尤其是股票,曾经为了学习听专业老师的股票课程,学费都交了60余万。不过他的一些投资帐户表现却总不如人意。另外,陈老板还有自己的两间工厂。但企业资产和家庭资产之间,没有设立防火墙。他同时还借了银行一些贷款 ,每月需要偿还。
根据上述情况来看,他的风险控制做的很不好。万一有一个投资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甚至面临着破产的话,就很容易把家庭资产赔搭进去。
为了避免意外风险影响到家庭和生活。他选择拿些闲置资金,每年投资100万,连投3年,即总投300万的方式长线配置一些海外资产。
他很认同“复利投资”的理念,准备学习一下李嘉诚,养一个“金融儿子”,以应未来不时之需。
陈老板的预期目的:
1、根据过往十年的全球基金的稳定表现在18%左右及对投资市场的分析展望,保守的预计未来年复利平均收益率为15%左右。以此计算,在陈老板56岁开始至62岁每年领取50万共350万给孙子做教育金,从60岁到65岁,每年取出100万,共取6年600万做养老金。另外,陈老板65岁期满时基金账户价值还有3100多万元,陈老板两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丰盛的晚年生活,还可以把资产传承给下一代。
2、如果投资期间从不取款,全部资金一直复利滚动。那么25年后收益在4000万元左右。足够养老和其他计划。
3、这部分海外资产及其收益,可免除任何债务风险,即使个人破产也仍然拥有。是陈老板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资产。
4、(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法国安盛保险集团平台上的)陈老板的这个帐户是 一个投资帐户,只不过用保险的外衣包装起来,赋予资产保全避税避债免追诉的功能 而已。陈老板并没有额外多花任何一分钱用在保险上。放在这个帐户上的所有的钱都用来配置全球基金资产了。
5、这个建立在全球最大的保险集团-法国安盛保险公司平台上的投资帐户,是陈老板自己随时可以上网查看和管理的,陈老板可以自己操作配置全球基金资产,也可以委托专业投资或者理财公司代管。因此,陈老板很放心。 成熟VS稚嫩,海外基金与国内基金比较
成熟VS稚嫩,这个是我对海外基金和国内基金对比的最大感受。由于在外资银行工作的关系,因此有机会接触到了很多成熟的海外市场投资基金,在对比中国国内的基金上,真的感觉到国内基金在很多方面相比海外基金要稚嫩的多。相信很多投资者目前由于国内股市不佳,以及QDII基金的发行,已经开始逐渐关注到海外基金上去,本文希望可以就个人工作学习所得,可以给广大的投资者一个启发和介绍。
大家都知道,中国的金融业发展,其实是学美国的,包括银行的不准混业经营以及基金业的发展。中国基金的发展,从当初的封闭式,到开放式,到ETF以及目前的包括LOF等一系列新型基金的创新,应该说已经走了很长的发展道路。确实,从基金结构上来看,大大小小的公募基金公司包括私募基金公司,和海外基金业相比,已经有了比较好的一个结构架设。但是应该来说,从投资心态,投资行为等等软服务的方面,还是有相当不足的。我说的成熟和稚嫩的对比,主要就是体现在这些软服务方面。以公募为例,目前比较大的区别有:
1、基金投资心态:投机VS投资
目前国内基金的弊端,大家已经深有耳闻。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中国大部分基金,投机心态非常浓厚,总希望可以在暴涨暴跌的中国股市里捞一把。具体表现在行为上,对某个行业下重注,投资高达40%的资产甚至更高;博政策,赌国家会出政策利好;赌股改及个股内幕消息等等,可以说赌博心态非常严重。赌中则一飞冲天,被媒体吹捧为某某明星,不赌中,则损失惨重,昔日明星沦为今日乞丐。另外,追涨杀跌,也是中国基金业的一个常态,比散户更投机。可以说真正意义上可以做到价值投资的,也就是那么几个基金经理,例如富国天易的陈戈等等。有人说的好,整个中国公募基金,基本就是一个大散户。
而海外基金呢?我们去追溯下历史可以发现,海外基金也有投资和投机,但是基本上都区分的非常清楚。对冲基金专门以投机为主,而有相当多的共同基金是以投资为主。无论是在投资行为上,还是在资产配置的比例上,很少会看见一个基金将大多数资金集中在一个行业或者少数几只股票上,做集中押注式投资,或者是频繁换仓。(当然,专门投资区域或者行业的基金除外)而且国外很多基金,都是数十年如一日,专门长线持有一些优质公司股票。可以看出很多基金是实实在在的在做投资。
2、基金经理团队:易变VS稳定
目前国内基金的表现,为什么波动那么大,很大程度上,跟国内的人才储备有关。目前可以说有接近3分之2的基金经理,是学术派出生,但是缺乏操作的经验,更没有经历过一完整的牛熊市投资经验。而一些优秀的基金经理,又是频繁跳槽更换,直接影响到了基金的表现。这些有些是跟制度有关系,也有些是跟发展历史有关,毕竟成立时间短,人才储备不够。但是不可否认,基金经理的频繁变动给基金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而海外基金不一样,基本上在海外,如果一个基金的基金经理忽然发生变动,往往会有很多的基金投资者会抛弃该基金。因此在海外,一个稳定的基金管理团队是非常重要的,不仅是对业绩,也是对坚定投资者信心。大家可以发现,很多历史悠久,业绩突出的基金,都是有一个非常稳定的基金管理团队。例如贝莱德公司的几只优秀基金,基本上基金经理都是从该基金创立开始,一直担任了10多年至今。所以说在这方面,海外基金的稳定表现和他们基金经理团队的稳定是有密切联系的。
3、基金业绩评价:短期VS长期
相信大家现在越来越多的会依靠一些第三方的机构,例如晨星来挑选基金。但是很多国内的投资者都遇到了一个严重问题,很多晨星网上评价不错的基金,买入后却一直表现不佳。但是如果你投资海外基金就相反,评价不错的基金基本上都表现也不错。这是为什么?很简单,因为国内基金比较多的是一个短期的数据,对其业绩评价,大家也可以发现,晨星基本给的是二年或者一年的评价,少有3年以上的评价。而海外基金,给5年甚至十年的评价都很多。那么你认为是2年的短期评价准确呢,还是十年的长期评价准确呢?当然是十年的更准确。而且对应的,也有很多指标可以让我们做一个评价:例如夏普比率,阿尔法值,标准差,5年平均年收益等等,都是比较有效的评价。但是如果只是1-2年的,那么相对来说失真程度比较高。所以在实际投资基金的选择上,海外基金更容易作出准确的判断。
4、基金风格类型:混杂VS清晰
国内基金和海外基金一样,分成很多种分类,例如货币,债券,混合,股票,指数等等。但是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大家可以发现,其实各基金的风格类型并没有那么泾渭分明,而是非常混杂的。债券中,包含了很多有股票特征的可转债,打新股,甚至可以40%资金直接持股操作。股票型大盘中盘小盘风格也时有变化,最典型的是华夏大盘精选,听名字看契约都觉得是大盘股比较多,但是实际上,有很多时期投资的以中小盘为主。混合型更为复杂,在牛市好的时候一窝蜂的全买股票,结果一旦行情逆转,和股票型一样跌的很惨,一点也没显示出混合型仓位灵活的优势。唯一还比较遵守基金契约和风格明显的就是货币型和指数型基金。
但是海外基金则不同,大部分基金的基金契约就可以把该基金的特点和风格说的非常明白,而且确实也是这样在做的。最简单的例子,有些环球资产配置型的基金,虽然他一样仓位非常灵活,但是他一直都会坚持自己均衡配置的风格,均衡配置在股票、债券、现金上,维持一个稳定的发展。债券型也几乎全是纯债,很少听说有玩股票的。这样比较明确的风格和类型,可以让投资者在选购基金的时候,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配置相关基金,避免购买不适合的基金。
5、基金可选种类:单一VS多样
应该来说,目前国内的基金还是比较单一的,由于只投资国内,而且受国内市场的局限,很少看到有专门投资一个行业或者一个区域的基金。基本上还是以传统的基金为主。但是海外基金由于可以全球投资,因此有很多可以投资多个行业以及多个区域的基金,例如只投资黄金或者能源等方面的基金,可以给客户更多的选择机会。这样不仅方便客户做资产配置和基金组合,而且可以通过转换市场投资,规避不同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以上是个人的一些总结吧,可以看出,作为成熟的海外基金,确实国内的基金业发展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善。制度政策是一方面,更多的是基金本身的内功所在,包括投资心态,基金经理团队建设,风格的纯粹化等等。个人认外,海外基金的这些特点,比较适合做一个基金组合的配置,方便客户挑选和抉择。当然,海外投资的最大风险在于汇率风险,也是需要客户注意的。但是也有很多办法可以规避和减少相关风险,例如选购采取货币对冲型海外基金或者是全球配置等等,可以降低汇率风险。希望本文可以对想投资海外基金的朋友们一点帮助。 香港地址: 香港荃湾海盛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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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权益基金公司的审计案例的详细分析,求帮助
美国历史上赔偿额最高的审计案例-共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 审计案例介绍 共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共同公司)规模大约5亿美元左右,公司老板是科恩福德。 麦坎迪·金(简称金氏)是金氏资源公司(简称金氏公司)的老板,也是一个亿万富翁。 1968年初,科恩福德与金氏开始合作,达成了阿加布尔科协议,即共同公司将向金氏公司购买石油和天然气产业,并设立自然资源资本帐户(简称资源帐户)来专门管理这些投资。尽管双方并未签署任何正式的合同契约,但在共同公司董事会会议记要中已清楚地记录下,“金氏公司将为计划中的自然资源资本帐户提供自然资源产业,并以正常的价格予以结算,这些销售价格将比给2百多位工业界或其他行业的买主的价格更为优惠”。共同公司的一位经理也证实了该协议的核心内容,即金氏公司将以成本价共同公司出售自然资源产业,成本价中包含取得该产业时发生的管理费用及合理的利润率,这些利润率一般约为7一8%。 最初,科恩福德同意从金氏公司那里购买价值约1千万美元的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然而到1969年底,花言巧语的金氏说服了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从他的公司购买了价值约1亿多美元的石油和夭然气产业。不幸终于降到了共同公司股东们的头上。金氏在这些交易中,并没有履行阿加布尔科协议。根据后来的法庭调查,金氏经常买进廉价的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然后以高昂的价格出售给共同公司,有时价格其至超过原始成本的30倍。几年后,股价的持续下跌以及金氏公司售给共同公司的劣质自然资源,迫使庞大的共同公司陷入了破产境地。共同公司的清算引起了一场大规模的民事诉讼纠纷。其中的主要被告之一就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他们曾经同时为共同公司和金氏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起诉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是共同公司破产清算的托管人约翰·俄尔,他是塔奇·罗斯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约翰控告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向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披露该公司一直被金氏公司所欺诈的信息。当审判结果揭晓时,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成为美国有史以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最高赔偿额的受害者。 一、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共同公司和金氏公司的双重关系 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三个办事处参加了与共同公司有关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日内瓦办事处根据共同公司的规模、特点以及复杂性,对其审计给予了特别的注意。纽约办事处负责签订审计业务委托书。并为共同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签署审计报告,对审计结果承担责任。丹佛办事处在共同公司审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审计人员每年按纽约办事处合伙人的要求,实施广泛的审计程序以证实资源帐户年末余额的准确性.另外,丹佛办事处也对总部设在丹佛的金氏公司进行审计。不仅如此,负责金氏公司审计的合伙人和高级经理同时也负责监督共同公司的资源帐户的审计。 共同公司破产托管人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诉讼案中提出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该事务所是否知道共同公司从金氏公司购买产业时,支付了过高的价格。法庭收集的证据表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丹佛办事处的审计人员的确知道共同公司的资源帐户实际上是由金氏公司管理。审计工作底稿上也曾特别注明,金氏公司有为资源帐户“购买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绝对自由处理权”。 丹佛办事处还有查阅金氏公司卖给共同公司自然资源产业成本以及边际利润等有关资料的完全自由。诉讼案中另一个有关的重大问题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到底是何时才知道共同公司以高价向金氏公司购买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给共同公司的1968年度财务报表签发审计报告的时间是1969年2月5日。 因此,法庭特别想弄清到这天为止,事务所对两家公司间自然资源产业交易的价格情况,到底知道些什么?诉讼案中牵涉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知悉并卷入了几次由金氏公司为共同公司安排的所谓价值重估交易?证据表明,许多由金氏公司安排的价
值重估交易是欺骗性的。例如,至少有两次金氏公司声称找到了某个第三方,愿意以远高于公允市价的价格,购买某处石油和夭然气产业中属于共同公司或金氏公司的一小部分产权。然而,在共同公司管理人员不知晓的情况下,金氏公司与这些产业的购买者,事先秘密签订了“附属协议”,确保后者在这些交易中不会遭受任何损失。附属协议的存在,意味着价值重估交易并不是正常的公开交易,因而也不能作为确立这些自然资源产业公允市价的客观基础。显然.金氏公司精心安排这些欺诈性的价值重估交易,目的在于使共同公司的经理们确信,他们的资源帐户在增值。当然,这些价值重估交易明显地高估了共同公司股票的净资产值,一方面使已退股的投资者获得了超额的收益,另一方面却损害了那些长期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的利益。 二、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共同公司1968年财务报表的审计 法庭记录显示,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意识到了对共同公司的审计高风险性。这些风险主要体现在大规模的自然资源产业投资上。该事务所在共同公司的1968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上写到,“在任何一次的自然资源交易中,共同公司所购买的产权都是最初由或同时被金氏公司拥有的产权的一部分。” 这是很不正常的。法庭记录也提到,从1961年起,“金氏公司作为一个审计客户就给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过多次严重麻烦。” 这些麻烦使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认识到,需要对共同公司与金氏公司问的业务往来进行详细审查,并且对金氏公司若干次可疑的经济业务予以较多的关注。在共同公司的1968年度审计中,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丹佛办事处的审计人员详细分析了金氏公司向共同公司出售自然资源产业的价格情况。分析结果揭示,金氏公司给予共同公司的销传价格远高于给予其他客户的价格。记录的五笔金氏公司出售自然资源产业给共同公司的毛利率为:98.6%,98.7%,56.7%,58%和85.6%。因为大多数产业在出售给共同公司以前,金氏公司只持有了较短的时间,所以这些毛利率显得特别的高。总结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掌握金氏公司出售产业给共同公司的价格政策的情况后,法庭得出如下结论:“我们有理由肯定,在1969年2月5日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共同公司的审计报告以前,就知晓了共同公司在1968年购买自然资源产业时所支付的价格,金氏公司获得这些产业时的成本,以及在这些交易中的获利情况。”尽管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掌握了这些事实,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即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并且应该将这些信息运用到共同公司的审计中。争论的关键问题是事务所能否以给客户保密为由,不把从金氏公司审计中获得的价格信息运用到对共同公司自然资源投资的审计中去。对这个问题应注意下述事实,共同公司审计和金氏公司审计有着密切联系,对共同公司的资源帐户审计是通过审查金氏公司的会计记录来完成的。在某些情况下,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是同时进行金氏公司审计和资源帐户的审计。因此从该事务所为金氏公司和资源帐户设立的审计档案以及审计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证据中可以看出,该事务所很清楚共同公司和金氏公司问长久的业务往来关系。审计中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所谓价值重估交易的可接受性,即通过出售自然资源产业的一小部分,来确定剩余部分的公允市价。1968年12月,金氏公司替共同公司向霍克斯·拉芙公司出售了10%自然资源产业。霍克斯·拉芙公司也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个审计客户。共同公司根据这次销售,确认了约90万美元的投资增值。事务所对这次销售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因为共同公司持有该产业的时间很短,并且没有任何地理上的新发现,不能证明该产业的价值超过取得时的成本。另外,共同公司根据产业10%的销售情况来推定剩余的90%也发生了增值,是否有足够的说服力。后来发现,金氏和霍克斯·拉芙公司之间果然存在“附属协议”.金氏给霍克斯·拉芙公司提供购买其产业时所需的定金,并免除该公司支付购买价格的所有义务。 菲尔·卡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丹佛办事处的合伙人,负责金氏公司和共同公司资
源帐户的审计工作。1969年1月,他发现了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并不是正常的销售业务。菲尔·卡将该信息告诉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在纽约办事处的合伙人约翰·罗宾逊。法庭记录显示,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最高层合伙人”针对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出于某些不愿意披露的原因,该事务所最终决定不告知共同公司,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不合法的事实,于1969年2月5日,就共同公司的1968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签发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共同公司1969年财务报表的审计 在为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制定计划时,丹佛办事处合伙人菲尔·卡建立了一整套新的审计指南,以指导对共同公司随后的价值重估交易的审计工作。显然,建立审计指南是出于上一年度审计中对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可疑性的考虑和将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承担更大的责任两种原因。 法庭证据表明,在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中,丹佛办事处要对资源帐户的成本和市价的准确性承担审计责任。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日内瓦办事处合伙人向菲尔.卡提出了严厉警告说,如果没有公允地反映全部真实情况,那么仅仅披露共同公司对自然资源投资的估价方法是不合适的。 1969年11月,菲尔·卡草拟了一份关于审计指南的备忘录,要求审计人员在审查共同公司以后的价值重估交易时必需遵循这些指南。该备忘录经过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西海岸审计业务的区域主管和芝加哥总部的行政合伙人审核,并都表示赞成。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同时收到了这份备忘录的副本。 1969年底,金氏公司要出售北极产业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权益(该产业中的大部分权益已由金氏公司在较早时卖给了共同公司),并需要对这部分权益予以价值重估。金氏公司有关人员知道审计指南备忘录的具体内容,并且努力使价值重估交易符合备忘录的关键条款。最终金氏公司将北极产业中略小于10%的部分,卖给了美国路易丝安娜石油公司的主要股东麦坎(该人当时正经历着严重的财务危机)。这次交易使共同公司在价值重估时,错误的确认其所拥有的北极产业增值超过了25%,增值总额约为1.19亿美元。然而,在审计人员不知晓的情况下,金氏象以前和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一样,事先与麦坎签订了附属协议。当菲尔·卡意识到北极产业的价值重估对共同公司的市场价值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时,他非常谨慎.根据法庭记录,菲尔·卡将情况报告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西海岸审计业务的地区主管。他说,单凭丹佛办事处对价值重估交易的审查,无法得到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共同公司北极产业投资的市场价值已得到增值。地区主管赞成此看法。菲尔·卡还指出,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芝加哥总部应该对是否同意共同公司自然资源投资价值的增值行使最终决定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上,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的确对这些投资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讨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否能够对投资的公允市价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审计结论。但最后,审计人员还是对共同公司196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评价北极产业价值重估交易的审计工作时,法官特别重视这样一个情况,即会计师事务所掌握了后来称之为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的真实情况,该交易使1966年金氏公司的净收益增加了近40%,在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中,金氏和买方在私下达成了一项非法的秘密附属协议。该交易和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麦坎交易情况类似。从对金氏公司1966年度的审计工作底搞来看,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交易的性质产生了怀疑。工作底搞上写道,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似是而非,看来只是一种调高资产帐面价值的手法。尽管审计人员提出了他们的担忧,但该事务所最后还是接受了金氏公司对该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因为收到了金氏出具的保证声明书。在声明书中,金氏断然否认了布莱克利.沃尔科特销售业务中存在任何附属协议,并保证金氏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及所开展的经济业务都是合规合法的。管理人员和关键雇员从没有参与外
部经济实体向金氏公司购销自然资源的任何经营活动,不管这些参与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1970年初,在签署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报告之前,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丹佛办事处发现,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是一场骗局,从而证明金氏在1967年出具的声明书是虚假的。这个发现使得事务所从金氏公司那里收集到的所有有关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这些证据是用来支持共同公司1969年度财务报表可信性的。特别是那些用来证实报表中所称的共同公司对北极产业投资已显著增值的证据,更令人难以相信。但法庭遗憾地发现,尽管已获取了有关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的最新信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却仍继续信赖从金氏和金氏公司那里收集到的、与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相关的审计证据。在1969年12月发生的北极产业价值重估交易事件以及认清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真相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仍然继续进行审计工作并向金氏索取了一份内容为“北极产业销售是真实正常交易”的保证声明书,另外同样也从麦坎那里取得了另一份类似的保证声明书。然而,该事务所并没有向麦坎查询有关附属协议的情况.在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财务报表签署审计意见之前,《华尔街杂志》刊登的一篇有关文章,又一次引起了事务所审计人员的注意,怀疑麦坎交易中可能存在未公开的附属协议。为此事务所又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金氏公司进一步确定此交易是否真实,金氏公司也再次声明,麦坎交易的真实情况和最初告诉事务所的情况完全一致。 四、共同公司破产托管人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告和法庭判决 共同公司破产托管人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指控是:该事务所听任共同公司被金氏公司欺诈;事务所没有将丹佛办事处从金氏公司那里收集的成本和价格信息告诉共同公司的经理们;没有告知北极产业交易是欺骗性的;该销售未能满足事务所制定的审计指南的要求。共同公司反复声称,如果事务所披露了其对北极产业交易实质的看法,他们则不会把金氏公司销售北极石油和天然气产业中的部分产权,作为评估本公司该产业权益价值的基础。最后,共同公司的托管人还指控事务所没有遵守委托书规定的义务,未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行为告知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审计业务委托书的部分摘录如下: “为了履行职责,我们将审查该公司196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及投资表,以及该年度的有关损益表、净资产增值及变动表,以便我们能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查将依据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包括在当时情况下我们认为必须的一切程序。这些程序将交叉使用,其中包括复核和测试会计程序和内部控制,检查用以支持会计系统中已记录交易的书面证据,有选择地向客户、信贷人、律师、银行等单位和个人函证,以直接证实某些资产和负债的余额。 通过审查,可能会揭露某些盗用公款的行为和类似的不正当行为。但我们的审计程序并不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设计的,而且,我们也不可能审查足够多的交易,来保证揭示所有的盗用公款行为和其他不正当行为。一般来说,揭露这些行为,主要应依靠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以及对会计程序和记录进行的有效监督。当然,我们会将所注意到的任何不正当行为,尽快通知贵方(法庭注明的重要陈述)。” 事务所的律师针对共同公司破产托管人的指控—作了反驳。一是如果把从金氏公司那里获取的信息告诉共同公司,将违反审计人员的保密性原则。二是坚持认为,把金氏公司北极产业中部分产权的销售作为评估共同公司产业的市场价值的基础,共同公司的董事会应负主要责任。在交易发生前没有任何证据,在交易发生后也只有极少证据显示,重估交易是欺骗性的。另外,原告并没有证明,重估交易导致了共同公司北极产业投资价值的重大虚增。三是事务所宣称,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可称作“不正当行为”的交易或活动,当然,向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报告不正当行为也就无从谈起。 对金氏公司向共同公司销售的价格过高的情况,法庭作出结论,事务所应该向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报告。法庭认为,事务所对共同公司一直被金氏公司欺诈的事实完全了解.并
进一步指出: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澄清有关各方的不同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交易价格,对共同公司财务状况的公允表达造成了重大影响.”法庭认为,该事务所有责任查明北极产业销售是否是公开交易?是否满足了1969年11月为了支持重估交易而制定的审计指南的要求?事务所导致了共同公司的错误决策,因为审计小组有理由对北极产业销售是否是公开交易产生怀疑。不仅如此,从掌握的所有事实来看,已合理地表明事务所应该知道1969年北极产业的重估从方法到结果都是虚假的,然而却仍继续坚持误导性的、不完整的信息披露„。尽管共同公司的管理当局应对经营决策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当经济交易的各个方面是如此令人困惑不解,令人无法了解客户真实的财务状况时,审计人员必须将情况通告客户。对违约问题法庭认为:事务所没有很好地履行委托书规定的义务,即向共同公司通报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不正当行为。法庭判定,北极产业重估是欺诈性的。 作出这个判决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①在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会计报表签署审计意见以前,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到1966年进行的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是欺诈性活动。②该事务所知道正在面临财务危机麦坎是没有经济实力购买10%的北极产业的。③该事务所没有询问麦坎在北极产业交易中是否与金氏之间存在私下附属协议。 在共同公司一案中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着特别重要意义的方面有二点:一是审计人员保密性原则;二是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会计报表发表有保留审计意见报告并没有减轻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事务所在援引审计人员保密性原则来寻求保护时,忽略了下列事实:即该事务所在审计时利用的是金氏公司的会计记录,并且曾多次要求金氏公司提供有关金氏公司和共同公司关系的信息。假设在此情形下要遵守保密性原则的话,审计人员可以:①强烈要求某客户进行必要的披露;②披露存在某些对另一个客户无效信息的事实;③退出其中一个客户的审计。但是,该事务所没有采取其中的任何一个措施。针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会计报表签署的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法官判决,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并没有充分地向共同公司管理当局表明该事务所对自然资源产业估价的怀疑,也不能够完全避免对共同公司经济利益的实质性损害。 经过1981年夏季8周的审判以及2周的评议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向共同公司支付赔偿金8079万美元(后改判减少约1千万美元)。这是美国历史上由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赔偿最高的审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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