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2022年最新政策
法律主观: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当地的平均工资计算,可以分为五档,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其中一档缴费基数,再按照缴费比例缴费即可。一档:社保平均工资60%;二档:社保平均工资70%;三档:社保平均工资80%;四档:社保平均工资90%;五档:社保平均工资100%。flyju:《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2022年要修订哪些法律
法律分析: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在线诉讼等方面:
1、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优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等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的不同管辖规则;
2、完善小额诉讼的程序;
3、完善简易程序。增加了简易程序延长审限的规定,明确简易程序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4、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5、完善在线诉讼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明确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算法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等干预信息呈现;不得利用算法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采取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自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发布能有效保障民法典和旧法的衔接,统一日常生活中的裁判标准,确保民法典的正确实施。
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对于跨区域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情形复杂、舆论关注和群众反响强烈的特种设备事故等情况,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调查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对所提供情况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2022)
一、将第一条中的“法规”修改为“行政法规”。二、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三条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三、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国家机关”修改为“机关”,第三项修改为“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省级统筹”。五、将第八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中的“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分别修改为“参保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六、将第九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失业人员数量、失业保险基金数额等情况,合理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省人民政府建立浮动费率机制,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七、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统筹地区”修改为“参保地”,删去“其利息、”。八、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九、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修改为“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删去第二款。十、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十一、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求职补贴。”十二、将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修改为“失业保险金领取地”。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入第一款。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及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十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领取期间”修改为“领取期限”。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在本省最后参保地是其失业保险金领取地。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但与最后参保地不属于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最后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一款。
将第二款修改为:“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照规定累计计算。”十七、删去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不再保留第四章。十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收支、管理情况”修改为“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十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在第一款中的“出具失业保险参保凭证等工作,”后增加“受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删去“失业保险费核定、”。
在第二款中的“依法发放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后增加“受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删去“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
在第三款中的“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后增加“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领域推广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二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选择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到现场办理。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当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最先收到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的机构应当受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将第二款中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修改为“并于作出决定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外存在失业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归集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关系,归集时间不计入失业保险金审核期限。”
2022 年广东省生育保险最新政策是什么?
取消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妊娠期间住院费用改由医保基金支付。
参保未满1年也能打八折报销了。
拓展资料
报销
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一定时间的社保;各地政策不同,如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社保9个月,广州市要求累计缴纳社保1年,上海市要求生产当月在缴纳社保即可;
2、已办理参保备案,并在当地生育;
3、当地人社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范围
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广东省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2022年全国医保基金一共有多少钱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总收入、总支出分别为28710.28亿元、24011.09亿元。
2021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总收入为28710.3亿元,较上年增加4071.67亿元,同比增长16.53%。总支出24011.1亿元,较上年增加3061.83亿元,同比增长14.62%。年末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累计结存36121.5亿元,较上年增加4748.16亿元,同比增长15.13%。
医疗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筹集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至定比例共同缴纳。
2022年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2022年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生育保险新规2022年 接下来跟社保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最新相关资讯吧。
(注:本文内容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
1、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法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法规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法规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2022年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2022年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一是生育津贴;最常见的就是产假期间的生活补助发放。
注意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正常工资,单位不再发放工资;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单位需要补足差额!
二是生育医疗费用;这个容易理解,就是正常的住院产生的费用。部分地区会包含产检费用!
三是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顾名思义就是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是我国和本地法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文章内容就是对2022年修订的保险保障基金和2020年保险保障基金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有其他更多疑问请关注华展网。
标签: 2022年修订的保险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