靶向药报销可以办理什么
靶向药医保报销政策:一是参保患者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须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方可按规定报销。二是参保患者异地就诊时,需在参保地医保部门备案就诊地。在备案就诊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可纳入医保直接结算范围。三是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回参保地报销非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参保地的政策。具体报销政策可咨询参保地医保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一)居民医保本地定点医院报销方法1、病人入院三日内凭《入院通知书》和《医疗保险证》到所住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医保登录手续。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证》由医院医保办留存,出院结算时还给本人。超过三日不办理登录手续的,住院医疗费自负。2、出院时应先到医院医保办办理医保出院结算手续。3、参保居民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病人出院时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直接与患者结算报销。
靶向药医保报销比例
目前,我国已有50多种靶向进入了医保报销范围,并且普遍能达到70%-80%的报销比例,减轻癌症患者的经济负担。
以治疗肺癌的赛可瑞(克唑替尼)为例,假设患者每天需要服用250mg/片的赛可瑞,医保报销前后的价格差如下∶
降价前,每月需支付53500元;
降价后,每月只需支付15600元;
降幅为70.84%,每月可减少患者37900元的药费支出。对于有医保的患者来说,这无疑减轻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靶向药物医保报销的比例各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大,例如在北京医保报销80%,山东报销50%,沈阳报销30%,具体要看当地的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靶向药报销吗
报销,靶向药是可以报销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已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
法律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一、通过谈判将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把好事办好。特别是在机构改革期间,要加强统筹协调,按规定时限落实,让群众尽早得到实惠。
二、我局组织专家按程序与部分抗癌药品进行谈判,将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以下统称“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名单附后)。各省(区、市)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目前未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统筹地区,也要按规定及时将这些药品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附表“医保支付标准”一栏规定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我局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我局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四、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谈判药品按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保经办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五、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时,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我局。
2021靶向药报销政策
住院时院内购买的靶向药的话,这是乙类药;需要自付10%后按比例报销。
比如说江西的居民医保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是60%,在三甲医院花了一万元的靶向药,就可以报销5400元,当然了剩余的费用如果达到了大病保险的起付线可以进入大病保险报销,全部在起付线以上的话,剩余的4600元费用可以再报销65%。各地的报销比例会有不同,但是报销的计算方法都是一样的。
靶向药医保报销政策
【法律分析】:各地的报销比例不同。例如在高值药品方面,徐州市共将通用名下的56种抗肿瘤靶向药纳入专项机制保障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先由职工、居民基金分别报销55%、50%,然后将个人自付部分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个别费用昂贵的药品最高报销比例达到82%。
【法律依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补偿水平等情况,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施行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纳入“双通道”管理和施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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