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新政7月1日起实施(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新变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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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积金新政策2022年

一、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间隔12个月及以上的限制。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即:

(一)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已经结清全部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贷款确定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20%;

(二)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有一套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确定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30%;

(三)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有两套以上(含)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缴存职工家庭有1笔(含)以上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 倍执行。

三、支持公积金“又提又贷”。

对同一套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四、支持公积金补息贷款。

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开展省直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五、本通知未做出规定的,按照省直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由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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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公积金出新政 异地提取互相认贷已生效

公积金虽然有些局限性,但对生活还是非常重要的,截至9月底,全国各地共计出台了50多条公积金新政,多个城市之间实现了公积金互认互贷,为多地居民实现了便利,后续公积金将会更加惠民化。

年内多地公积金互认互贷

记者梳理发现,年内多地公积金互认互贷。其中包括长江中游20城公积金将互认互贷、长三角4地住房公积金实现互通、成攀两市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川渝推进公积金互认互贷。

9月25日,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武汉、长沙、合肥、南昌与“观察员”城市黄石、岳阳、九江、黄冈、株洲、抚州、咸宁、湘潭、宜春,以及宜昌、荆州、孝感、鄂州、天门、仙桃、潜江共20个城市共同签署了《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约》,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业务,拓宽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互贷范围;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风险协防机制;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持续深化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异地灾备合作,并推动建立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交流培训机制等。

8月20日,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住建部门共同签署了《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省一市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将率先从9个方面开展合作,包括长三角跨地区购房信息协查、长三角地区异地贷款证明信息互认、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试点统一购房提取业务政策等。

今年9月,成都市政府、攀枝花市政府商议,签订《深化区域协同共推南向开放发展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形成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共识。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今年4月,根据川渝两地住建管理部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双方将推进建立两地互认互贷等7大机制,推动两地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并在开展行政执法联动等4个方面合作,推动两地形成住房公积金领域执法司法联动机制。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陈霄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多地实现公积金互认互贷,对于实现城市群各城市之间的协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有利于实现城市间的人才流动,实现了便民利民,促进区域一体化。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记者表示,通过此类互认互贷的政策,能够很大程度上促进后续公积金使用的便捷化。对于 房地产 市场来说,通过公积金制度的联网和一体化,有助于形成更好的发展模式,有助于进一步活跃住房交易。

严跃进补充道,公积金互认互贷和购房政策关系不大,不能直接理解为是政策放松,应理解为是公积金制度更加完善,同时更具备亲民和便民的导向。同时要防范利用此类政策,变相提取公积金到热门城市炒房现象。

3城受理异地贷款提取业务

年内,西安、枣庄、哈尔滨纷纷发文宣布,受理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业务。

9月24日,西安发文规定,9月25日起,西安地区(含西咸新区)以外购房及还贷职工,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9月3日,枣庄恢复公积金异地贷款。通知指出,在异地工作缴存公积金,可地买房贷款。申请人持本地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发票,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缴存证明》以及近6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明细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哈尔滨7月规定,自7月1日起异地缴存公积金(包括在哈各公积金行业分中心)职工可在哈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为提高服务效率,决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在哈西、群力服务大厅受理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4地公积金贷款政策收紧

记者注意到,2020年以来,至少有4地通过下调公积金贷款额度、增加购买外市 二手房 申请提取的条件、停止向第三套房及以上购房者发放等收紧公积金贷款政策。

9月23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调整最高贷款额度。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由120万元调整为90万元;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同时,增加购买外市二手房申请提取的条件,购买外市二手房应办出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方可申请提取。

8月7日,合肥发布《关于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婚姻状况变化后家庭贷款次数的认定。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后合并记入家庭贷款次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分别记入当事人贷款次数。

8月3日,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落实住建部等国家部委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8月10日起,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者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并且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7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自8月1日起,收紧公积金贷款政策,取消借款人“同户籍”家庭成员购房也可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部分城市收紧贷款额度,核心问题是公积金资本金不足。

陈霄分析,上述4地公积金政策调整是为促进公积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疫情后部分城市 楼市 热度持续较高,此次公积金政策收紧也是为打击炒房行为、维护公积金提取秩序,对维护楼市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6城上调公积金 租房 提取限额

据不完全统计,年内,深圳、东莞、沈阳、济南、潍坊、包头等6城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上调公积金租房提取限额。

7月2日,深圳发文,阶段性提高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至80%。为减轻疫情期间缴存职工支付房租压力,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提高租房提取比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2020年7月至12月每月可提取额由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5%上调为80%。

潍坊规定,6月15日起,符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提取方式。按照固定额度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度由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年12000元。

5月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到,将租住提取公积金比例上限提高至70%、额度上限提高至1800元/月。

3月25日,沈阳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4月起,沈阳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限额。其中,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限额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区、市)的,限额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3月27日,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消息称,4月1日起,租赁商品房提取为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个人租赁商品房定额提取再次提高,从9600元提高到12000元,租赁商品房限额提取上限不变,仍为36000元。

今年3月,包头市租房提取标准在现基础上上浮10%,即市区单身职工提取上限为12900元/年,职工家庭提取上限为17800元/年;旗县区单身职工提取上限为10300元/年,职工家庭提取上限为14300元/年。租房提取时间由每年可提取一次调整为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年度提取标准不超过当年提取上限。

陈霄认为,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上调公积金住房提取限额,对于公积金政策进行一定程度的放松,在额度上更加充裕,促进职工使用公积金,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同时对于租售并举政策的落实有着积极意义。

11城加装电梯能用公积金

据统计,上海、郑州、济南、青岛、无锡、德州、长治、襄阳、南充、泰州、舟山等11城宣布加装电梯能用公积金。

10月8日起,德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提取公积金。11月1起,无锡加装电梯能用公积金。济南2021年1月1日起增设电梯表决规则调整为“双三分二”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业主书面同意后,就能办理施工备案、规划审查等手续,施行后加装电梯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

此外,2月1日起,上海、南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已可提取使用公积金。6月28日起,长治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电梯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取。7月1日起,郑州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可用公积金。

陈霄指出,加装电梯可提取使用公积金,体现了改善民生的要求,使用公积金加装电梯可一定程度上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发挥公积金对于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的积极作用。

2021年7月1日起天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9730元。

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有关要求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五、有效期及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30日废止。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1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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