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差额征税怎么计算
一、正面回答
劳务派遣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差额征税的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三、什么是差额征收
差额征收是指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就是当期应缴纳税款。
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30日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税务处理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下商务辅助服务中的人力资源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全额征税方式或差额征税方式,所谓差额征税即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费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征税下,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均为5%。
一般纳税人选择全额征税方式的,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即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不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6%-进项税额。即全额征税方式下,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的,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差额)×5%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全额 征税方式或差额征税方式,均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只是计税依据不同及适用征收率不同。
全额征税方式下: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全部不含税价款及价外费用)×3%
差额征税方式下: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差额)×5%
注意差额征税方式下,差额部分(即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费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根据具体外包的业务,一般分为建筑服务外包、保洁服务外包、运输服务外包、餐饮服务外包。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外包,适用税率为9%;提供保洁服务外包,适用税率为6%;提供运输服务外包适用税率为9%;提供餐饮服务外包适用税率为6%。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不含税)×适用税率-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以上4类劳务外包,适用征收率均为3%,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不含税)×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注意享受免征政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3%”,按照3%征收率正常缴纳增值税,不得享受免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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