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法官(一级法官对应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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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法官和二级法官哪个级别高

【法律分析】

一级法官更高。中国法官等级规定中国法官分为四等十二级。中国法官级别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四等,共十二级。其中,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和二级大法官总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分二级,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第二十八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第二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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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等级划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一、法官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法官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三、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一级法官和四级法官哪个级别高

四级高级法官相当于副处级级别,法官之间并不根据等级不同来确定其上下级关系。法官的等级是法官的职级划分系列。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等级晋升:

(一)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

(二)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

(三)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四)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一级法官什么级别

正省部级。

法官的级别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四等共十二级。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分二级,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法院的常务法院长是一级大法官,通常是正省部级。

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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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在一众重大国务官员中排名第二,仅仅位列加冕事务长之后,不过如上所述,加冕事务长一职自15世纪开始已基本上处于悬缺,现时加冕事务长之职只会在君主加冕当日才会有人出任,因此,大法官事实上在其他时间都是地位最高的重大国务官员。

另据《1351年叛国法案》,凡谋害大法官者皆可处以叛国罪,可见大法官地位之重要。虽说谋害皇室财务主管同样会被处以叛国罪,但由于现时皇室财务主管之职已长年以委员会的方式运作,因此没有这项权利。

在现时的国家排名名单中,大法官亦享有超然地位,仅位列于皇室家庭及教会高级成员之后。在英格兰地区而言,大法官则仅位列于皇室家庭及坎特伯雷大主教之后;至在苏格兰地区,其地位亦仅在皇室家庭及苏格兰国教会大会首长高级专员之后。

尽管大法官的正式职称是“大不列颠大法官”,大法官在北爱尔兰也有自己的地位排名。在那里,其地位列于皇室家庭、阿马的基督教及罗马天主教大主教、都柏林的基督教及罗马天主教大主教、以及苏格兰国教会大会议长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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