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上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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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的四种认定标准是什么

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扩展资料:

我国目前许多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中普遍存在着关联交易,但在会计报表中根本不说明关联交易,或者只作简单披露,未作充分陈述,或者避重就轻,对重要信息隐瞒不报。如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关联融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

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只列示了经营业务中的关联交易,而没有列示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如借壳上市、买壳上市、实物配股等。

关联交易的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

而企业在披露关联交易时很少能完全披露这三个要素,尤其是对定价政策这一关联交易的核心要素往往一笔带过,过于含糊其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后续怎么认定?

您好,我国公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公司关联人之间的资产转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公司购并行为和设备转让行为等,是一种典型的公司控制权交易行为。由于大股东在购并行为中的支配因素,使得交易价格的确定标准、交易程序中少数股东的参与程度、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方面都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2、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代理的行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相互之间提供或接受服务,支付服务费用,相互之间代理事务(如代销产品、代签合同等)的行为,都是关联交易行为。

3、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资金或权益性资金的变动等。公司为其关联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已成为我国公司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类型,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公司带来经营风险,也会损害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

4、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包括控制公司或控股股东无偿占用从属公司的资产或者拖欠从属公司的资金和贷款,控制公司或控股股东的债务由从属公司的债权或资产进行充抵,控制公司或控股股东掠夺从属公司的利润。

5、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方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相互租赁对方的资产是比较常见的,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是相当主要的关联交易行为,甚至经常出现公司以较低价格将最优质的部分资产租赁给关联方,或者高价租赁关联方的不良资产的交易行为。

6、管理合同。管理合同通常指企业与某一企业或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管理合同的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的财产和日常经营。因此管理活动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及许可使用。在关联方之间,有时一方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另一方的原因而放弃或转移给另一方,或者关联方之间达成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的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从而形成关联交易。

8、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企业付给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也是一项主要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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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部法律法规对“关联企业”作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具体是哪一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拓展资料:

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百度百科

什么案例可以认定为关联交易呢?

公允合法的关联交易能够帮助企业合理避税、降低交易成本,但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就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故在认定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时,需要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对价公允。因为在国际商务中,关联交易多用于避税,因此在确认某项转移价格是否合理时,税务部门会参照同类产品在相似销售条件下,由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所形成价格作为标准价。程序合法。关联交易的进行必须符合有关表决及生效机制,如重大关联交易决议应当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及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与股东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对于该项表决采取回避措施。信息透明。信息披露制度是约束关联交易的主要手段,在财务报告中对于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给监管者、中小股东和投资人提供充分信息以作判断和评价。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如下: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了统一管理的关系。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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