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和劳务派遣区别(政府购买岗和劳务派遣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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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和劳务派遣区别有哪些?

劳务派遣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区别比较明显,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则属于政府机关的主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和正式工的区别:

1、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是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双方处理。派遣工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处理。

2、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工,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劳务派遣和政府购买服务一样吗?

劳务派遣,别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用工形式;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区别: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则属于政府机关的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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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区别和联系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很多预算单位仍对“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概念认识模糊,对102号令第十条的负面清单感到困惑,分不清哪些服务项目属于102号令的约束对象,哪些服务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约束的对象。

一、定义

1、政府购买服务

根据《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关键词:国家机关、职责范围服务事项、市场化提供。

2、政府采购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结合《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服务”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行为。

关键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团体、组织、采购、自身需要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

二、区别

1、二者主体不同。

102号令第三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可参照102号令购买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涵盖了所有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即除102号令规定的政府购买主体(国家机关)外,其他事业单位和非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也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采购内容范围存在差异,将在后面分析)。

2、二者服务范围不同。

(1)“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指为增加国民福利和公共事务管理,向特定收益群体和特定管理对象提供的服务,比如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主要体现国家机关的职能,政府履职必须是履行特定的、具体的职责事项,非泛指单位定岗定责所确定的静态职责。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履行某个特定职责时,需要借助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服务。法律服务、政策(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服务、代理服务、档案整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工程辅助、项目评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技术业务培训、信息技术、后勤管理、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服务。

“辅助性服务”必须与“履职”事项紧密相关,并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将与特定“履职”事项不相关的服务(如政府自身需求的服务)当成“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也不能将“履职”事项(即102号令第十条规定的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全部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2)“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和“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两部分。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前面已经阐述,不再赘述。

“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是指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力量采购后勤保障性服务,如单位内部的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公车租赁、车辆维护、餐厅托管、系统开发与运维、档案加工与整理等后勤保障性服务。基本特点包括,具有自身性、内部性、固定性、延续性、周期性(以预算年度为期限)等特点。

三、联系

购买(采购)主体的交叉联系。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虽然“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宽泛,“政府采购服务”的服务范围也比“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广泛,但并不能得出“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预算单位)可以采购所有服务这一结论,需要根据采购主体(预算单位)的性质和采购内容范围具体分析。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国家机关),既可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服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也可采购“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即国家机关可采购《政府采购法》界定的所有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预算单位)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具有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的预算单位(国家机关),可采购《政府采购法》界定的所有服务;

另一种情况是,非国家机关的事业单位和非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只能采购“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

服务内容范围的交叉联系。主要是“政府履职所属辅助性服务”与“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存在交叉联系,如印刷制作、车辆保障、安全保卫、物业保洁、场所租赁等服务,通常情况下属于“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但特定情况下属于“政府履职所属辅助性服务”,如政府举办项目推介展览活动,需要采购与展览活动相关的印刷制作、车辆保障、安全保卫、物业保洁,以及活动场地租赁等服务,此种情况下的这些服务应属于“政府履职所属辅助性服务”。至于一些事业单位受政府机关指派参与具体的履职活动,本质上属于配合或协助政府机关开展活动,不具备购买主体身份,不能购买这些辅助性服务。

对于包含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公益性开放场馆,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如何界定这些公益性开放活动的属性,以及与开放活动相关的物业管理、安全保卫等服务属性?

个人观点,文化场馆的开放活动属于政府机关履职事项(也可定性为政府对外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相关物业管理、安全保卫等服务,属于“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至于事业单位具体承担这些开放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属于法定职责确定的(或受政府机关指派)直接为公益开放活动提供服务。在事业单位自身无法提供物业管理、安全保卫等服务的情况下,需要政府机关以购买服务形式购买社会力量,配合事业单位做好相关活动。事业单位本身不能购买这些辅助性服务。

将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定性为直接为公共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体现了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的方向和内涵,即通过理顺事业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和去行政化,明确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以市场化形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过渡期内,可按照“政事分开”“费随事转”原则,对具备改革条件的事业单位,由直接安排预算资金,改为购买事业单位服务,以合同方式安排资金支出,从而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的市场化改革。

厘清“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关系,意在防止“政府购买服务”泛化,将不属于购买服务的事项,如,非政府职责范畴的市场经营、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执法、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劳务派遣形式的变相用工、单位内部办公用房的租用、融资性质的资产租赁、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包装等,当成“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导致政府机关和所属单位权责不清,养人办事的同时花钱买服务,浪费财政资金,影响服务质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融资租赁和采购工程,属于变相的政府举债行为,极易给财政资金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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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和劳务派遣区别

法律分析:1.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由人才人事公共服务机构与被派遣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根据岗位任务确定为1-3年。在合同期内,人才人事公共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为被派遣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办理工资发放、工龄计算、调整档案工资、参加社会化职称评审、资格考试等手续。

2.事业单位在核定的“人员控制数”及其人员结构比例内,可按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所聘人员在聘期内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管并实行人事代理,人员解聘后与原单位脱钩,也不再具有事业单位职员身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制教师,政府购买教师,代课教师,临聘教师,劳动派遣教师有何区别?

如下:

一、三者的含义不同:

1、临聘教师的含义:指国家公办学校为弥补师资力量的不足而对外公开招聘的、不纳入正式教师编制的、临时性教师工作职位。

2、代课教师的含义:指在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1985年在全国一刀切不允许再出现民办教师。

3、正式教师的含义:指在学校教学工作岗位上,在教学一线工作的,有编制的,学校正式教师(人事局和教育局有备案的学校正式老师),如公立学校的在编教师,私立学校有合同的教师。

二、三者的特点不同:

1、临聘教师的特点:临聘教师的招聘除有相应的招聘原则、招聘职位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招聘程序外,通常政府相关部门对聘用的临聘教师的工作、工资、福利待遇等,也有相应的管理办法。

2、代课教师的特点:代课老师没有任何“名分”,却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农村,代课教师为维系义务教育承担着历史责任,代课教师是教育资源投入不足状况下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总体而言代课教师一般没有接受过系统培训,教学水平不高,长期任教不利于教学质量和国民素质的提高。

3、正式教师的特点:辅导教师均为在职一线的,教龄全部在5年以上。教学内容为小学、初中、高中全科辅导及课外各种教材的辅导,以现行大纲为依据,针对现行教材和教学的特点,实行单元跟踪,针对个性化,综合辅导,模块教学。

什么是政府购买基层公服务岗位

政府购买基层公服务岗位,是政府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行为,对单位缺编聘用人员,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通过一定考试考核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工作人员,并由政府核拨相应经费补助。

政府购买基层公服务岗位人员一般采取人事代理或者劳务派遣方式,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正式编制。

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的对象可以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因此,该岗位的依托主体不明确;而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来源之一。

扩展资料:

例如新乡市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公告:

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 招聘对象

2018年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下同)和离校未就业的2016届、2017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

(二) 招聘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现象。

2、自愿从事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业,热爱基层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愿意扎根基层。

3、身体健康,适合基层岗位工作需要。

签订劳动合同

岗前培训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及时与岗位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签订《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合同》,于11月份底全部上岗。

参考资料来源: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新乡市政府购买基层公共

百度百科-政府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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