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士卫生员退役给安排什么工作
分配工作。上士卫生员相当于部队中的卫生组织,上士卫生员退役之后给一般都是分配的工作,是无法选择的。当部队内部出现有伤员是,他们会从医学的角度,用医学的专业知识技术进行应急的处理,是治疗病人的专业人员,相当于部队的医生。
十二年士官转业安排什么工作
十二年退伍转业安排一般是国企或者编制单位。按照目前法律的规定是要安排工作的,而且是要安排带有编制的工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这个编制既可以是事业编制,也可以是企业编制。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依据《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退伍军人新政策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
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置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与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下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外罚的,退伍军队安置机构不负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党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党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下当无正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军官退役后分配什么工作
军官退役后分配的工作如下:
1、军官,军官退出现役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多数是选择转业安置,进入政府机关,公检法比较多,其他各种部门也有。还有一个比较多的是服役满20年的可以选择自主择业,也是一开始拿一些钱,不安排工作,每个月可以得到退役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一定比例的工资,自己可以选择就休息了,也可以自己再随意做点什么拿双份工资。退休。这个通常是级别比较高或者服役年限特别长的军官才能退休。复员。拿相对多一些的钱,也不安置工作。现在通常是 被处分的干部才会复员了;
2、士官,士官根据服役年限也不同。一期和二期通常也是没有安置的,也是退伍时根据军龄、立功表现等计算领一笔钱,之后多数跟普通退伍战士类似。三期级以上也是可以安置工作的,类似军官的转业,可能安置的单位稍微差一点。 另外士官还有一个区分是指挥士官和专业士官。指挥士官主要擅长训练指挥方面,专业士官范围更广,有通信的、有厨师、有驾驶员、有财务、有营房建设等。专业士官可能自己在部队掌握了相应的技能,退伍之后可能从事相关工作,指挥士官的技能可能地方使用范围比较受限,符合普通退伍战士的一般规律;
3、战士,这就是干什么的都有:自己创业的、继续读书的、外出务工的、考公务员的等。可能外出务工的占多数,但是肯定不限于保安,虽然能发挥一点点专业特长,但是考虑赚钱的多少之类的,保安不一定是最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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