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是什么意思?
占有改定 中的“定”是什么意思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现在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简易交付实际上是以动产物权让与合意代替现实交付,是一种观念上的交付,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指示交付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的定是啥意思? 20分
这是民法里物权变动的一种模式
占有改定什么意思啊?通俗点说 最好举个例子!
占有改定是标的物所有权更改,但是实际的占有人未变,只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更改手续。比如说甲把车子卖给乙,但是目前没有车开,所以乙将车子又租给甲使用。
预立的占有改定是什么
“预立的占有改定”中有两个关键理解点,即“预立”和“占有改定”。首先说“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百度百科,法律规定见《物权法》第27条);再以一例子说”预立“,A心仪B的电脑,非此电脑不要。但B只愿卖此电脑给C,后任由C处置。A与C约定,由C先购买此电脑,取得后转卖给A,A预付价款8000元。一天后,B将电脑卖给C。此时,由于合同相对性与物权的变动规则,C享有对电脑的所有权,为防止不测(如C转手倒卖给其他出价更高者并交付,则A只能请求C承担违约责任,无法获得心爱的电脑!)A与C可以约定,B向C交付电脑后,A取得电脑的所有权,A与基于与C之前的约定成立对电脑的间接占有,C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实际交付。这样A就享有物权法上更高层次的保护,这一约定就叫”预立的占有改定“,”预立“两字体现在占有改定的约定订立与出卖人实际取得出卖物之前。
水平有限,希望能够帮助你理解!
占有改定的说明
甲将电视转让给乙,通常情形下,甲应将电视现实地交付给乙,由乙取得直接占有,但是因甲还需使用此电视机,便可与乙订立借用或者租用合同继续使用。履行借用合同后甲再从乙处取回电视机进而继续使用。电视机在甲-乙-甲之间的传递并无实际意义,因此为简化程序,只需订立契约,便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此时乙仅取得间接占有人的地位。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实际上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但是现实占有不转移,只是占有人的占有名义发生了变更,是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占有改定中用来替代交付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
占有改定和约定交付时间的区别是什么?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占有没有发生变化但是所有权已经完成了转移。
约定交付时间说明交付和所有权均没有发生转移。
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是两者的区别。
占有改定的占有改定
在德国的实务上,对于让与之际,出卖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先依占有改定的方式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判例也认可其效力,在学说上称为先行的占有改定。 因此,占有改定对将来取得的财产也存在着进行占有改定的可能性。台湾学者称之为预定的占有改定,如以占有改定方法取得仓库的货物的所有权让与,当事人之间得约定,受让人对于让与人将来取得的货物也保有其所有权,则当让与人将该项货物存放于仓库时,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之时。实例张三出国前想把电视机卖给李四,双方约定,李四即刻买下张三的电视机,但张三要继续使用到出国前才把电视机交付给李四。案例1.张三在商场购买一台电脑,约定由商场送货上门。货未送出之前商场失火,被宣告破产。问:张三能否要回电脑或货款?解:不能。因为按约定,商场送货上门时电脑才算交付,在交付之前张三只对商场享有债权,却没有对电脑享有物权,张三的已付的价款列入破产财产,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分配破产财产。案例2.张三在商场购买一台电脑,对售货员说:先替我保管,我明天来拿。当晚商场失火,被迫宣告破产。 问:张三能否要回电脑或货款?解:能。因为此时电脑已经交付给张三,只是张三要求商场代为保管,这就是一种占有改定的情况。张三对电脑享有物权,张三已付价款不能列入破产财产,可以优先取回电脑或价款。
关于物权法上的占有改定问题。
你好,构成占有改定哦~
在你所举的例子当中,甲乙之间已经就动产的转移达成合意,并且已经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对于买卖合同而言,甲有义务交付动产,乙有义务支付对价。而甲已经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因此“但乙并没付款”仅仅意味着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这就好比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况下,某甲已经交货,但某乙并未交钱,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此时某甲有权利请求某乙支付价款。(当然,如果往深层次思考,势必涉及复杂的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理论)
简单地说,你可以记住一个例子(这也是司法考试中的典型例子) 就是 “甲把钢琴卖给乙,但是甲马上要参加钢琴比赛,于是与乙约定再借用几天” 根据《物权法》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我们知道所谓“占有偿定”,其实是一种拟制交付,也就是说并不需要实际的手递手交付,就会发生动产物权转让的效果。
占有改定的要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将法律关系简化,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可见,受让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让该动产,在于能使让与人继续直接占有、使用该物;如让与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继续间接占有,则此目的难以实现,只能成立指示交付。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特定契约标志著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让与人正是基于特定契约才得以继续占有已经出让的动产。就占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虽然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应产生与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标明物权的移转。虽然占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难以反映出权利真相,但在与物权移转相关的风险负担上却与直接交付的处理原则相同。虽然让与人仍然继续占有动产,但当动产非因为让与人的过错而灭失时,由于受让人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风险责任应由其承担。风险责任移转的时间,应界定在双方合意达成占有改定的契约生效之时。假若该契约无效,则不产生占有改定的效力。
所有权保留和占有改定是一个概念吗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占有改定的概念
【法律分析】
占有改定的定义实际上就是在物品交付的过程当中,卖方有可能因为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买方已经交钱的情况下继续占有该物品,但是双方可以先签订相关的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对该物品只能是间接占有,等对方交付之后才真正获得了所有权。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实际上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但是现实占有不转移,只是占有人的占有名义发生了变更,是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占有改定中用来替代交付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什么意思啊?通俗点说 最好举个例子!
占有改定是标的物所有权更改,但是实际的占有人未变,只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更改手续。比如说甲把车子卖给乙,但是目前没有车开,所以乙将车子又租给甲使用。
什麽是占有改定,能举个例子吗
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实际上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但是现实占有不转移,只是占有人的占有名义发生了变更,是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占有改定中用来替代交付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占有改定有以下要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3、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否则不能发生占有改写的适用。
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的区别
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的区别如下:
1、 简易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关键词:买受人事先占有)
2、 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
3、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含义。
1、占有改定,买受人与出卖人签定合同后视为交付,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2、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后视为交付.;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
3、指示交付,出卖人在合同签定成立生效后,指示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 三者之间在于交付形式的不一样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占有改定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法条主旨
本条是对动产物权变动中占有改定的规定。占有改定是指转让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它是交付的一种特殊情形。
二、构成要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2、让与人和受让人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其中,“约定”应该解释为物权性质的合意,即双方就动产继续由出让人占有达成合意;
3、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否则不能发生占有改定的适用。
三、法律效果
动产所有权移转且让与人由自主占有变为他主占有。
四、法条评析
在占有改定中,让与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须为该动产的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如果占有人事先对该动产未取得任何形式的占有,则不能成立占有改定。让与人与受让人仅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标的物,或者达成单纯的无任何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协议的,不能成立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一种观念交付,是对动产物权交付要件的弱化,它的公示作用最弱,使得第三人无从察知物权的变动。所以对于因信赖出让人直接占有动产这一事实,而与之交易的第三人需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对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通说采用限缩解释的方法,认为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占有改定的适用范围有两个限制:(1)设立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时,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质权未设立(法律依据是《物》【27】和《担解》【87】)
(2)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动产质权(无法律依据,系通说)
对于占有改定的预定问题,因为根据物权特定原则,须有一个特定的物才能产生占有改定的效果,所以预定能否产生占有改定的效果是尚需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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