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鸣律师成功案例: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简介
原告闵某,女,被告张某,男,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灞桥区人民法院。原告闵某在起诉状中书写,夫妻双方居住地均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法院经过形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对该案予以立案。
被告张某请求张一鸣律师为其代理,张一鸣律师承办该案后,发现被告张某真实的居住地为渭南市大荔县,且在大荔县有固定工作,同时长年多病,一直在大荔县休养,西安市并非其经常居住地,因此灞桥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随后,张一鸣律师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其长期居住在渭南市大荔县,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大荔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被告住所地不属西安市,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功案例分享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诉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于本案的管辖,依据民事属地管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在被告住所地即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张某明确表示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大荔县。因此本案应由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
延伸阅读
超详细—离婚案件管辖法院
一、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十大新闻二、四种情形: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涉及军婚的离婚案件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解释暂无详细规定】
第11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特殊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2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3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16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7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提示:离婚案件不管标的多大,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一鸣律师简介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至富平县人民法院,历任法官助理、法官等职务。因工作成绩突出,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司法机关多次借调工作。
任职期间,张一鸣曾荣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等功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嘉奖,以及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的多次表扬,被评为陕西法院十大新闻人物。
从法院辞职后,入职华夏银行西安分行,被任命为九级行员,公司律师。
现加盟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任党支部副书记,刑事业务部负责人,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副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西安市破产法协会宣传委员。
擅长业务: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争议解决、房产建筑纠纷、合同纠纷、房屋征收与拆迁、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破产重整与清算等。
寄语:十余年的法院、政法委、金融机构、律师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练就了独特的案件办理风格,掌握了娴熟的法律运用技能,尤为擅长刑事辩护、商事诉讼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所代理(辩护)的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