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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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网上提取公积金步骤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哈尔滨网上提取公积金步骤如下:

网址: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步:申请人登录个人业务系统后,单击【业务办理】【购房提取】,打开页面(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确认无误,勾选“已阅读”,点击“同意”如下图所示。

第三步:录入购房信息并确认个人信息,核对收款账号信息,确认无误点击“下一步”。

第四步:录入提取金额,并再次确认收款信息,如确认无误点击“确认”(如下图所示)。

第五步:确认无误点击“确认”,如需再次确认点击“取消”;点击“确认”后系统自动处理,系统提示操作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如下图所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何时与铁路系统公积金单位合并的

2008年。

2008年,哈尔滨铁路系统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式移交到地方,合并后,原哈铁公积金管理机构成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铁路和地方公积金将实行“四统一”。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代表市政府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直接隶属市政府,负责全市市区包括市属县(市)和中、省直系统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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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局从什么时候交住房公积金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的地址在道里区民安街10号。

铁路自1993年以来开始在行业内部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哈尔滨公积金怎么查询

可去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记账核算到职工个人。

管理中心应当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并为职工提供便利的查询方式。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扩展资料: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单位当月职工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总额有变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手续后,进行住房公积金汇缴。

职工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应当凭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手续或购买商品住房有效合同。

第三十六条  每年在结息日(即6月30日)之后两个月内,由受委托银行向单位及其职工核发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存储余额对账单和单位结息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职工。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第六条 职工有要求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九条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管委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责。第十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本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建议,报管委会审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偿还等手续,也可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二章 缴存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包括存款户、结算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记账核算到职工个人。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并为职工提供便利的查询方式。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清册》,到指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只准许选定一个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只准许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在两个受委托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手续。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依据《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清册》和《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目。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月计提。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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