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思维与法律写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后两条中的顿号应该删除吗?不!
引子
民法典刚刚颁布,有认真的律师提出了对于标点符号使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后两条中的13处顿号应当删除。原因是《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4.5.3.5规定,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如该规定例举:“日”“月”构成“明”字。《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的四大名著。
民法典最后两条分别是: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上述顿号是否应该保留?标点符号是很小的事儿,但是正因为对小事儿认真更突显法律人的严谨。民法典这样万众瞩目的立法,关于这处顿号的用法,肯定是经过考虑的。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误会,以及到底为什么要这样用?我从客观的规则适用以及文字工作经验角度来进行分析,以探求这个细节的缘由,并顺便谈谈法律写作中标点符号的用法。
既是法律写作,当然要坚持以法律思维来发表意见,也必然要以法律思维来看待这件小事儿。即立法中的标点如何使用,这是个规则适用的问题。
目前来看,关于标点符号使用有两个依据,一是上述《标点符号使用法》(GB/T 15834—2011),一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法工委发〔2009〕62号)。
首先看这两个文件的性质的效力。《标点符号使用法》是一个国家标准,根据《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20000.1-2002)的规定,标准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等。《标点符号使用法》便是一个推荐性的国家标准(T是tuijian的首字母缩写)。按照一般情况我们应该使用国家标准,那么为什么民法典关于顿号的这处没有使用呢?
且看另一个规定,即上述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从函件文号及正文中提到的“经报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来看,这是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该文件在第一部分“一、法律结构规范……4.法律适用关系条款”中规定了“新法颁布后,涉及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时,一般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难以全部列举的,在具体列举之后,再作概括表述。示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在第二部分“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12.标点符号的使用”中规定了“12.2一个句子内部有多个并列词语的,各个词语之间用顿号,用“和”或者“以及”连接最后两个并列词语。”
这两个文件一个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一个是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规定发生冲突时,适用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更合法合理。因此,民法典最后两条的标点符号使用无疑是正确的。
其次,看我们日常的法律写作。我们法律类出版物中标点使用是依照《标点符号使用法》国家标准的,因为在出版物编校质量检查中,标点符号使用正误的判定依据是国标。实践中,传统的并列成分间加顿号的使用的是普遍现象,现在法律圈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书名号和引号并列时省略顿号的用法,很大程度上也是法律类编辑普及的结果。
另外,《民法典》最后两条并列成分之间是有顿号的,而个别法律应该是依照国标的,例如《民法总则》最后一条就是没有使用顿号的,如果查询会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文件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大多数是有加顿号的,但也有少数是没有加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龃龉?我个人认为,当时2011版国标的制定在涉及顿号的用法是不够科学的。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2011年版的国标在起草时,法工委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是个业已存在的有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句中明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这样的字样。并且人们日常写作的习惯普遍是用顿号分隔并列成分的——我们平时遇到的稿件基本都是采用顿号的原来用法,就可见一斑。
但令人好奇的是,2011版标点符号国标涉及顿号当时为什么那么修订——根据有无加入其他成分规定了两种较为复杂的用法。
出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效力,广大的报纸、杂志、出版单位的文字处理工作中一般是依照国标的。但是在顿号使用这个问题上,由前述原因,一般法律以及国务院文件也是采用了“推荐”性的效力,不依照顿号的部分规定的。
既然民法典这样关涉国计民生的重要性法律中保留了顿号,并引发了讨论,倒是一个统一的好时机。将顿号的用法统一到并列成分之间加顿号,不因有引号、书名号而另有规则,其实是最好的选择。
国标是推荐性的,目的是“最佳秩序”,而在顿号的使用上不机械地适用依国标才得以实现国标追求的“最佳秩序”,当然应该选择不适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因为顿号的原因否弃国标的全部,顿号的部分用法或许是2011版国标制定的小瑕疵,完全可以通过以上规则效力等解释来技术性解决,除此之外的标点符号用法对于明确标点符号使用规则和方法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要遵循该国标规定,以求“最佳秩序”。这可能才是“推荐性标准”的张力吧。
说完顿号的使用,接下来顺便聊聊法律写作中的标点符号使用,依据当然是上述的《标点符号使用法》(GB/T 15834—2011)。
法律写作的文风一般是理性、严谨之风,没有很强的感情色彩,所以在标点符号的使用上,主要有逗号、句号、分号、顿号、引号、冒号、括号、书名号等八种,学术译著中还常见个下脚点。基本很少见叹号、问号等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符号。
(一)阿赞公情降和合逗号
逗号表示句子或语段内部的一般性停顿。逗号的使用一般人都比较熟悉,因为逗号是最常用的符号,用途最广泛,用法最灵活,也最难掌握。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逗号要有足够的警惕,逗号点在不同的位置会发生不同的意思。
例如有个宪法史上传为美谈的关于逗号的故事。
2004年经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最后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涉及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审议时原表述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点在“并给予补偿”前面的一个逗号引起了有些代表的疑虑。有泰国墓地虫盅情降代表提出,以上两处规定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是只规范征收、征用行为,还是也规范补偿行为,应予明确。
大会主席团经研究认为,宪法修正案草案上述两处规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体和程序,也规范补偿行为,包括补偿的项目和标准。为了避免理解上的歧义,建议在最终的定稿中将上述两处规定中“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删去。
删除一个小小的逗号,彻底消除可能的歧义,体现了宪法的立法水平和严谨。
(二)句号
句号,表示一句话结束,使用比较广泛。有的人习惯于“一逗到底”,在完整表达一句话后,仍然用逗号。这样容易引起读者对文章意思的误解,甚至给人逻辑混乱的感觉。在一句话表达完毕后,应该使用句号以示结束。另外,在以下一些情况中,需要注意不用句号。
1.图或表的短语式说明文字,中间可用逗号,但末尾不用句号。即使有时说明文字较长,前面的语段已出现句号,最后结尾处仍不用句号。
例如:
注:以上各项数据统计截至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律师人数统计以持有执业证书为口径
附件:关于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
2.文章标题的末尾通常不用句号,但有时根据需要可用问号、叹号或省略号。
(三)分号
分号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关系分句之间的停顿,以及非并列关系的多重复句中第一层分句之间的停顿。需要注意的是,分项列举的各项有一项或多项已包含句号时,各项的末尾不能再用分号。
(四)顿号
顿号表示语段中并列词语之间或某些序次语之后的停顿。除了一开始分析的顿号的用法之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书名号中并列成分不用顿号,而是用空格,这在各部门联合发文中比较常见。
还有在标题序号之后顿号的用法:一、(一)1.(1)这样的标题层次是正确的,有人在(一)和1后面喜欢用顿号,是错误的。
(五)引号
引号表示语段中直接引用的内容或需要特别指出的成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条原文引用时用引号,如果是法条意思的概括不用引号。
另外,独立成段的引文如果只有一段,段首和段尾都用引号;不止一段时,每段开头仅用前引号,只在最后一段末尾用后引号。
(六)冒号
冒号表示语段中提示下文或总结上文的停顿。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句子内部一般不应套用冒号。在列举式或条文式表述中,如不得不套用冒号时,宜另起段落来显示各个层次。
例如: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七)括号
括号表示语段中的注释内容、补充说明或其他特定意义的语句。
括号的主要形式是圆括号“( )”,其他形式还有方括号“[]”、六角括号“〔 〕”和方头括号“【 】”等。
如: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份用六角括号。示例:国发〔2011〕3 号文件,六角括号在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标点符号用法》中都有明确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括号(特别是同一形式的括号)应尽量避免套用。必须套用括号时,宜采用不同的括号形式配合使用。一般来说,比较容易出现在小括号中再次使用小括号的错误。
(八)书名号
书名号标示语段中出现的各种作品的名称。有书名号和单书名号两种形式。法律写作中需要注意的是文件名称是什么就在其两端加书名号,不能以将文件名称进行概括加书名号。
例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加书名号,而不能这样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但是如果做了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则又是可以的了。
此外,有的文件文件名套文件名,这时也是要书名号和单书名号交叉来用。最外层的需要是书名号。
(九)下脚点
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或罗马数字做序次语时,后面用下脚点(该符号属于外文的标点符号)。例如:1.2.3. A.B.C.等。
以及当外国人名中有外文缩写字母时,与中文译名中间,应用下脚点,不宜用中文间隔号。如: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写为E.博登海默。这是因为,这里的下脚点表示前面的大写字母是缩写,而间隔号则只表示关联成分之间的分界。
结语
很小的时候,听说过一则关于标点符号的故事。“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这样的一个没有标点的句子,在不同的地方加上标点,能表达出各种意思。写这篇时好奇地考证了一下,出自清人赵恬养的《增订解人颐新集》。
这个故事是标点符号重要性的极端例子了,在写作中,标点似乎是件小事儿,但是又绝不是小事儿。
对于法律写作来讲,越是小事儿,越不能疏忽。这是法律严谨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