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死”的别称,不但名目繁多,而且从中得以窥见古代社会的等级观念与心理活动。比如西周天子之死,称“崩”;诸侯之死,称“薨”;大夫死曰“卒”;士死曰“不禄”;唯庶人(平民)之死,直言不讳通称“死”(见《礼记》第二《曲礼》下)。显然,这是古代礼制中等级划分的一个折光。此外,古代人忌讳很多,恶言“死”字,加之宗教生死轮回观念的弥漫,因此,在“死”的称呼上,就大兜圈子,生发出诸如“弃养”、“物故”、“下世”、“捐馆”、“宾天”、“启手足”、“归净土”等等雅号。它如“殉国”、“捐躯”、“殉节”或“见阁王”、“入鬼录”、“毙命”、“殄绝”之类,则表现了人们在使用“死”的别名的时候,已染上了褒贬色彩。为了使读者对古代“死”的别名有一一个大体了解,今从古籍中引出一部分(远未称全),用例举的形式,加以介绍。
崩 除了周天子死用“崩”的别称外,封建皇帝、皇后、太后等之死,例称“崩”。如《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六:“至平原津而病,始皇恶言死。...七月丙寅,始皇崩于沙丘平台。”
薨 诸侯或相当于诸侯的封国国王、封爵王侯,以及贵妃、公卿大臣辈之死的别名。如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周纪>二,显王十九年:“赵成侯薨。”
厌代、晏驾、崩殂、弃天下、升遐 都是封建皇帝死的别称。如宋代邵博《邵氏闻见录)卷十六:“英宗厌代。”文莹《玉壶清话)卷七:“.....是岁果晏驾。”秦观《淮海集》卷三十九:“诏取其书,未报,神宗弃天下。”诸葛亮《前出师表》:“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途崩殂。”清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一:“高宗当世宗升遐之日,欲行三年之丧。”
宾天、上宾 股墟甲骨文已有“上宾"的记载。 封建王朝沿用其意,谓皇帝死后到先帝(上帝)那儿陪位宾客,故有“上宾”、“宾天”等死的别称。如《清史稿》卷五《世祖本纪》二:“皇考宾天,朕止六岁,不能服衰经行三年丧。”
卒 唐宋以前,卿大夫以上官吏死,方能别称“卒”;以后,普通百姓死也可别称“卒”。如《三国志》卷四十一《蜀书。费诗传》:“蒋现秉政,以诗为谏议大夫,卒于家。
舍身、示寂、示灭、迁化、示化、化、迁神、迁形、超生、捐身命、归净土、撒手悬崖、捐躯归命、舍寿 这一些名目,都是佛门死的别称,非所谓尘世凡人宜用。例子繁多,此不赘举。
解驾、归道山、遁化 道士之流,或信奉道教者,其死则用此类别称。清梁章钜(浪迹三谈》卷四《得曾孙志喜诗》:“先大父八十二岁归道山时,长孙尚未授室也。”(泰降墓地情降浪迹丛谈》卷九(人死别称》:“又道士卒,有称解驾者。见(许长史旧馆坛碑)有称通化者,见服鲁公(李元靖碑》。”
归天、厌世、下世、上仙、人冥 人死了之后,还有来世,来世中又有天堂(天府)、地狱(地曹)之分,这尔是古人受宗教生死轮回影响而在头脑中形成的一种生死观,反映在“死"的别称上,就出现了诸如此类的唯心说法。如《蒙古秘史)四一(成吉思汗平夏遗世为:猪儿年上,成吉思汗归天去了。”唐郭处海(明皇杂录补遗):“高力士既遭.州...方知上皇已厌世。力土北望号位,呕血而死。"《夷坚三志》卷五《大和刘尉》:“刘丹,字彦红,登进士第,任太泰国墓地情降油和尉,仅得六月下世。”宋周密《齐东野语》卷十一《慈懿李后》:“后以庆元庚申上仙,权殡赤山。”
殒(殉)国、殉难、殉节殒命、殒身、捐躯 古人所谓成仁志士、爱国忠臣,白刃在前而宁死不屈,国家存亡之秋、欲举已坠、挺然赴命,他们的死,当然受人尊敬,因而上引别称所含的褒意,是不言而喻的。
毙命、毙、殄绝、绝、人鬼录、轻生、灰灭 古汉语中,对一些死于非命、或奸臣、祸孽、恶人、造反者,往往用此种含有贬意的死的别称,当然,这些词中有的也作中性用,不能一概而论。如清彭孙贻《流寇志》十四:“(李)自成驰射,挥左、右格斗。积雨,骑陷淖不得驰。锄梃奋击,人马俱毙,不知为自成也。”《夷坚志补卷》第十三《蔡司空遇道人》:“使此老(指北宋奸臣蔡京)早入鬼录一世,无此苦辱矣!盖天实惩之。”
亡、殁、没、丧、终、故、逝、殒、不起、绝命、启手足、弃堂帐、捐馆、捐馆舍、物故、溘逝、弃养、亡躯 关于死的别称,数量最多的还是这些大众化的中性别称,即凡是不属于帝王后妃、公侯将相、英烈忠义、黄冠道流、奸臣恶棍、大逆不道、盗匪寇贼等芸芸大众,其死,后人绕弯儿都可用这些称谓。如《十国春秋·忠懿王世家》:“年十三,先君捐馆,哀若成人,泣血绝浆,殆无生意。”《曾巩集·附录》曾肇撰《行状》:“在职百余日,不幸属疾,遭家不造,以至不起。”唐颜真卿《徐府君神道碑》:“夫人春秋六十有八,弃堂帐于相州之安阳。”
夭、短折、夭折、殇 古代人未及五十而死,称“天”;未成年而死,称“殇”。这些称名,也可视为死的别称。《仪礼》卷三十一《丧服》:“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逸周书·谥法》:“短折不成(按:未成年而死)日殇,未家(按:未成家)短折曰殇。”
至于杀、磔(殛)、诛、戮、醢、战亡、病没、弃市、伏诛、伏质伏法、就义、正典刑、正法、凌迟、戮首、腰斩、寻短见、自经、自缢、自溺、遇害.....等等,都属于死的不同方法,不能视为死的别称,已非本文讨论范围,就不作例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