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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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根据提取用途不同,需要不同的领取条件认证。

1、提取还贷:

提取人或委托人持相关证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2、租房提取:

(1)提取人或委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及相关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后,在审批书上加盖单位印章。

(2)提取人持相关要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管理中心对提取人所承租房屋的地址、产权人信息进行核实(房屋地址和产权人信息须与房证信息一致。)

(3)核实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会电话通知提取人前来提取。

以下12种情况流程同第2种相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4、偿还其他住房贷款

5、购买自住住房

6、职工死亡

7、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8、职工离退休

9、集中封存

10、外市地户口职工离职

11、户口迁出本市离职

12、出境定居

13、偿还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

14、有尚未偿还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销户或系统外转移材料

沈阳住房公积金(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1张图片-华展网

谁知道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和地址是多少?

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如下

1、和平管理部:和平区和平北大街 48 号

2、沈河管理部:沈河区惠工街 159 号

3、铁西管理部:铁西区艳粉街 61 号

4、大东管理部:大东区东塔街 1 号

5、皇姑管理部:和平区哈尔滨路 33 门

6、东陵(浑南新区)管理部:浑南新区沈营路 29-14 号 A8 号楼

7、苏家屯管理部:苏家屯区牡丹街 63-1 号

8、沈北新区管理部:沈北新区中央路 77 号

9、新民管理部:新民市站前大街 112 号

10、辽中管理部:辽中县南环路 1 栋 1 号

11、法库管理部:法库县法库镇龙山中路 17 号

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如下

1、中心服务热线 12329

2、和平管理部 024-22713659

3、沈河管理部 024-23936201

4、铁西管理部 024-25891893

5、皇姑管理部 024-23495673

6、大东管理部 024-24357993

7、浑南新区管理部 024-23751057

8、于洪管理部 024-23341206

9、沈北新区管理部 024-89601612

10、苏家屯管理部 024-89138568

11、新民管理部 024-27627763

12、辽中管理部 024-87828903

13、法库管理部 024-87115883

14、康平管理部 024-87338256

15、铁路分中心 024-62036688

扩展资料: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

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法规稽查处、会计核算中心、资金筹集处、个人贷款处、财务计划处、科技信息处、审计稽核处、客户服务处、资产保全处11个部门,

另设机关党委、纪检组与监察处合署办公、垂直管理和平、沈河、铁西、大东、皇姑、东陵(浑南新区)、苏家屯、沈北、辽中、新民、法库、康平12个管理部下辖1个铁路分中心,分中心下设4个科和5个管理部,分别是综合科、财务科、个人贷款科、资金筹集科、沈阳管理部、大连管理部、锦州管理部、丹东管理部和通辽管理部。

日常职责

一、编制、执行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沈阳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百度百科

沈阳公积金提取条件2022

2022公积金提取条件最新规定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信世誉保障或特滑段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返羡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上述文章内容就是对沈阳住房公积金和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有其他更多疑问请关注华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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