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根据提取用途不同,需要不同的领取条件认证。
1、提取还贷:
提取人或委托人持相关证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2、租房提取:
(1)提取人或委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及相关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后,在审批书上加盖单位印章。
(2)提取人持相关要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管理中心对提取人所承租房屋的地址、产权人信息进行核实(房屋地址和产权人信息须与房证信息一致。)
(3)核实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会电话通知提取人前来提取。
以下12种情况流程同第2种相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4、偿还其他住房贷款
5、购买自住住房
6、职工死亡
7、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8、职工离退休
9、集中封存
10、外市地户口职工离职
11、户口迁出本市离职
12、出境定居
13、偿还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
14、有尚未偿还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销户或系统外转移材料
谁知道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和地址是多少?
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如下
1、和平管理部:和平区和平北大街 48 号
2、沈河管理部:沈河区惠工街 159 号
3、铁西管理部:铁西区艳粉街 61 号
4、大东管理部:大东区东塔街 1 号
5、皇姑管理部:和平区哈尔滨路 33 门
6、东陵(浑南新区)管理部:浑南新区沈营路 29-14 号 A8 号楼
7、苏家屯管理部:苏家屯区牡丹街 63-1 号
8、沈北新区管理部:沈北新区中央路 77 号
9、新民管理部:新民市站前大街 112 号
10、辽中管理部:辽中县南环路 1 栋 1 号
11、法库管理部:法库县法库镇龙山中路 17 号
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如下
1、中心服务热线 12329
2、和平管理部 024-22713659
3、沈河管理部 024-23936201
4、铁西管理部 024-25891893
5、皇姑管理部 024-23495673
6、大东管理部 024-24357993
7、浑南新区管理部 024-23751057
8、于洪管理部 024-23341206
9、沈北新区管理部 024-89601612
10、苏家屯管理部 024-89138568
11、新民管理部 024-27627763
12、辽中管理部 024-87828903
13、法库管理部 024-87115883
14、康平管理部 024-87338256
15、铁路分中心 024-62036688
扩展资料: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
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法规稽查处、会计核算中心、资金筹集处、个人贷款处、财务计划处、科技信息处、审计稽核处、客户服务处、资产保全处11个部门,
另设机关党委、纪检组与监察处合署办公、垂直管理和平、沈河、铁西、大东、皇姑、东陵(浑南新区)、苏家屯、沈北、辽中、新民、法库、康平12个管理部下辖1个铁路分中心,分中心下设4个科和5个管理部,分别是综合科、财务科、个人贷款科、资金筹集科、沈阳管理部、大连管理部、锦州管理部、丹东管理部和通辽管理部。
日常职责
一、编制、执行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沈阳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百度百科
沈阳公积金提取条件2022
2022公积金提取条件最新规定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信世誉保障或特滑段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返羡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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