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
2020年上海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如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7%,月缴存上限为3290元;各6%,月缴存上限为2820元;各5%,月缴存上限为2350元;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5%,月缴存上限为2350元;各4%,月缴存上限为1880元;各3%,月缴存上限为1410元;各2%,月缴存上限为940元。
2022上海公积金基数上限是多少
法律分析:2022上海公积金基数:
(一)2022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1】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922元。
【2】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6%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362元。
【3】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802元。
(二)2022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1】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48元。
【2】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6%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98元。
【3】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48元。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上海市公积金封顶数2021
法律分析:2021上海公积金上限不超过31014元。
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到7%。
具体如下: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1、最高上限:按照2021年的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各7%计算,每月公积金缴纳上限为4342元,根据职工和单位个缴纳5%存款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额为3102元。
2、最低下限:按职工和单位7%的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月最低存款额为348元。员工与单位5%存款比例对应的最低月存款金额为248元。
3、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存款额的上下限参照执行。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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