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社保转移办理流程
社会保险省内转移和跨省转移办理流程,社会保险分为省内转移和省外转移。按照国务院2009年66号文规定,现在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都可以转移。
省内社保转移:
1、社保规定是可以随人的工作地点转换而迁移合并的。(迁移社保不需要花钱办理的)
2、先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迁出社保办理一张“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建议复印一份)
3、将迁移的凭证带回户籍地,在户籍地社保局申请办理自缴费社保帐户,然后再将迁移回来的社保申请合并到现在新的帐户内即可。
4、迁移合并的社保并不影响你的累计缴纳年限。
跨省社保转移:
1、申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的社保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离职证明、户籍迁出证明、工作调函(三者之一)。
3、办理流程:参保人本人持所需资料到参保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携《参保缴费凭证》交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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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异地转移如何办理流程
一、异地社保转移流程
1、先在转出地社保中心开具“社保缴费凭证”;
2、后在转入地办理社保开户并缴纳社保;
3、再在转入地填写:“社保转移申请”;最后将凭证和申请一并交到转入地社保中心审核。如果没有问题。估计在1到3月内将社保从转到转入地。
经办流程:
1、到转出地社保局索取《缴费凭证》;
2、向新就业地社保局出示《缴费凭证》并提交转移申请;
3、转入地社保局审核同意→向转出地社保局寄发同意接收《联系函》;
4、转出地社保局办理寄送《转移信息表》;
5、转入地社保局核实基金到账情况(区内转移不转基金);
6、录入转移信息→办结通知。
二、社保注意事项
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
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参保人员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接到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
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异地社保转移流程跟在本地的社保缴纳有所不同,在异地社保首先要在转出地开社保缴费凭证,然后在异地填写社保转移的申请,最后有关部门会进行审核。根据我国《参保凭证》的法律规定,在社保时要注意的是参保的人员必须要出示自身的相关资料,不能作假或者借用他人的资料进行社保。
社保跨省转移办理流程
社保跨省转移办理流程
1、职工需要在去往新的工作地点前,携带相关材料到原参保地的社保中心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到了新地点后需在当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前往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3、申请提交完成后,由社保中心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转移条件,则由转入地的社保机构向转出地的社保中机构发送同意接收函。
4、在没有欠款等特殊情况,会直接与转入地社保机构直接对接。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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